一是扶持低收入农户建设户建光伏发电系统。对自建光伏发电系统的4600以下低收入农户进行专项扶持,按每户3.6 万元的投入规模,采取省财政补助 1/3、县财政补助 1/6、农户自筹 1/2 的方式进行政策性扶持。
二是扶持扶贫重点村建设小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对建设小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的省级结对帮扶扶贫重点村,按每村总投资不超过 54万元的规模进行补助,采取省级补助 1/3、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 1/6、村自筹1/2的方式进行政策性扶持。
三是扶持合作企业建设大中型集中式光伏电站。由合作企业和县国资委按照股份合作的方式筹资,出资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合作企业控股经营,合作企业对国有股份作出光伏电站的保底业绩承诺。县光伏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光伏发电站和分布式发电系统时可以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光伏电站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配,每年分红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控股股东拟定的方案投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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