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
金华市加快光伏应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光伏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为核心,以分布式光伏应用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光伏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增强低碳化、清洁化、可持续的能源供给能力。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兆瓦以上。其中,建设居民光伏11万户,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300兆瓦以上,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200兆瓦以上,农(渔)光互补、地面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达到500兆瓦以上。打造一批光伏应用示范工业园区、大型农(渔)光互补生态园,推进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扶持一批光伏生产、开发应用企业。
三、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居民光伏应用。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在下乡移民工程、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优质小区屋顶积极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选择生态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限制开发区等区域,采取政府补助、企业优惠、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农村居民屋顶光伏应用。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可利用屋顶或闲置建设用地,分别采取政府出资全额补助初装费用、低息商业贷款、屋顶租用等模式,实施光伏扶贫。在有条件的区域大力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
(二)有序发展地面电站。按照“规划先行,计划先行”的原则,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经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有计划地发展地面光伏电站。
(三)积极创建示范园区。鼓励工业企业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大力开展规模化应用示范,对具备稳定用电负荷、连片屋顶资源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对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省下达节能指标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大力倡导其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四)大力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在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医院、学校等现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改造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建筑、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光伏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整体设计和建设,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并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类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建筑物屋顶要同步设计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程。
(五)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当地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结合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自然条件和社区、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统筹规划,科学制定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计划,积极培育和引进市场主体,吸引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光伏开发企业,投资建设以太阳能利用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积极创建新能源示范县(镇)。
四、扶持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市区注册的光伏应用企业,在市区(婺城区、金东区、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在国家、省补政策基础上按所发电量再分别补助0.2元/千瓦时、0.3元/千瓦时,连续补贴3年。所发电量由金华电业局负责统计,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由区级财政负责,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贴政策。
(二)深入实施“富村五年计划”,在全市范围内试点开展以村集体经济增收为导向,以保障居养中心运行为重点,利用村级办公楼、大礼堂、居养中心等建筑屋顶,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收益归集体经济所有,光伏项目投资通过整合各类支农惠民资金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