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计划的出台背景,笔者认为并不复杂。2015年6月,国家能源局正式批复山西大同采煤沉陷区3GW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领跑者计划”正式开跑。截至2016年底,又陆续建设了山西阳泉、芮城、内蒙古包头、乌海、山东济宁、新泰、安徽两淮及河北奥运廊道8个基地,共发放了5.5GW建设指标。出台“领跑者计划”的初衷也是扶持先进技术,但是对“先进”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光电转换效率指标,总有意犹未尽之感。笔者理解为通过“超级”进一步予以深化,或者也带有进一步集中光伏产业的意图。关于新基地的建设,相信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会继续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逐步开展。但超级领跑者技术的认定是这个计划的核心所在,也事关产业发展,笔者认为还需进一步探讨。
该计划初衷是好的。但问题是:首先,如果“先进”技术界定错了,谁来负责?如何负责?能否负得起责?就在不久之前,就有当时公认“具备大规模量产能力,但产能尚未释放的先进技术”被大规模投资之后,基本又被扔进“垃圾堆”的案例。其次,这个“已经具备大规模量产能力,但产能尚未释放的先进技术”既包含技术又包含产能,如果指的是技术,那依据此技术后续建设的产能是不是算做其中?而如果指的是产能,目前还没有据此技术建成产能的厂家是否算做其中?还有,产能已经释放了的先进技术,是否包括其中?最后就是如果发现“不先进”的技术比“先进”技术发的电还便宜,怎么办?要知道,第一期“领跑者计划”产品同等标准发电能力价格要比同期普通产品贵。所以,即便概念很好,也还需要仔细探究一下其内涵。
在具体操作层面,首先是采取何种形式界定的问题,其中涉及是否为变相设置行政审批,如果是“授权”,是否可以获得充足的界定权限,以及界定形式是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其次是界定过程,又涉及谁来界定,凭什么标准界定,以及界定所需的经费谁出的问题;最后是界定结果,还涉及该结果最后界定给谁的问题,给技术还是给厂家,谁给出界定结果,谁最后确认,被谁采信的问题。总之,拿出的方案能服众吗?有没有“寻租”,有没有把“经”念歪,有没有变成某些机构的牟利工具,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最后在结果体现上,首先,既然是先进技术,又具备大规模量产能力,为什么产能尚未释放?通过给予特殊政策照顾能不能“扶”得起来?“扶”不起来的话谁来买单?其次,吸引投资者支持的这些先进技术的条件是否充分具备?最后,理想的效果会是什么样?
其实,天量的补贴拖欠已经是目前光伏发电能否顺利被消化的梗阻所在,从国家能源消费结构大局讲,到目前究竟有效利用了多少光伏发电量或许是更重要的着眼点。所以,产业的事,交给产业和市场去管,会不会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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