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光伏(集中上网)发电项目。
2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四)《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一、企业在四川省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六)《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七)《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
3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光伏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关于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4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