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项目实施的几种模式

来源:智汇光伏发布时间:2016-12-20 08:54:52
 开展光伏项目等大、小工程项目,根据投资商、施工单位等项目参与方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多种模式,如DBB、EPC、BOT、BT、EMC、PPP等等。下表是几种常见的实施方式。


上述几种模式,具体是如何开展?都有哪些优缺点?

一、公共私营合作制

即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

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其典型的结构为: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政府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有效运营。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服务质量。

优点

1)消除费用的超支。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私人企业与政府共同参与项目的识别、可行性研究、设施和融资等项目建设过程,保证了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项目费用降低。

2)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可以从繁重的事务中脱身出来,从过去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监管的角色,从而保证质量,也可以在财政预算方面减轻政府压力。

3)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利用私营部门来提供资产和服务能为政府部门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技能,促进了投融资体制改革。同时,私营部门参与项目还能推动在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管理过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办事效率,传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经验。

4)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可以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6)风险分配合理。与BOT等模式不同, PPP在项目初期就可以实现风险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使风险分配更合理,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风险,从而降低了融资难度,提高了项目融资成功的可能性。政府在分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

7)应用范围广泛,该模式突破了目前的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缺点

1)导致私营机构融资成本较高

2)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可能导致垄断

3)项目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降低效率

4)长期合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5)公众使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成本表面上可能提高。

二、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Design-Bid-Build)模式。

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方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在DBB模式中,参与项目的主要三方是业主、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

优点

通用性强;可自由选择咨询、设计、监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有利于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减少投资。缺点

工程项目要经过规划、设计、施工三个环节之后才移交给业主,项目周期长;业主管理费用较高,前期投入大;变更时容易引起较多索赔。

三、工程总承包模式

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 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时候,业主在招标和订立合同时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选择EPC的总承包商,EPC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总成本负责,它可以自行设计或选择一家设计公司进行技术设计,然后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亦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设计和施工能力完成大部分的设计和施工工作,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PC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质是指设计施工一体化(即D+B),就是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

优点

1)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EPC模式给承包商的主动经营带来机会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为承包商需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2)业主易于管理项目。因全部设计和工程的实施,以至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皆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对业主来说管理相对简单,极大地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量。

3)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不需要对设计和施工分别招标,减少了招标的费用且使业主方管理和协调的工作大大的减少;

4)由于设计和施工是一家单位,就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变更也会相应减少许多,工期较短。缺点

1)业主权力会受到更多的限制。EPC承包商有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工作的自由,而业主只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进行干预。

2)承包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细致,可能会影响项目预期的质量。

四、建造─运营─移交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方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授权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协议期满后再无偿移交给政府。

优点

不增加东道主国家外债负担,又可解决基础设施不足和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缺点

项目发起人必须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大财团),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复杂。

五、建设—转让模式

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模式)。

BT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现在也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

优点

将项目委托给专业公司完成,可以解决政府在某专业领域经验不足、工作人员不足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缺点

1)项目建设费用过大。2)融资监管难度大。 3)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 4)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六、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即Energy-Management-Contract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优点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缺点

1)节能服务公司因为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风险,一些用能企业以各种理由故意延迟支付甚至不支付节能分享利润,打击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

2)由于缺少独立的第三方对项目节能量进行评估,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果说法不一,并缺乏节能服务标准,会导致在支付费用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相互扯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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