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场的运行需要各主体尤其是企业主体的积极参与。要想使企业主体有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有必要制定激励政策,并创造有利于企业参与交易的配套条件。
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的政策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是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实际成交量占挂牌交易量的比例相当低。当前达成的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以说,交易所大都处于“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为解决“有场无市”的问题,应充分利用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以引导,提高企业主动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激励作用。一方面,对于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可以在收入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可以根据交易额度,采用累进的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与交易;另一方面,对于参与碳交易的企业,初期可以免征碳交易税和相关的手续费,降低其进入市场交易的成本。
加大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奖励与补贴力度。专门制定针对碳交易企业的补贴办法,如加大碳交易企业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和覆盖范围等。以部分财政资金为主体成立专门的碳交易基金,用于奖励或补贴参与碳交易企业或控制碳排放方面做得较为成功的企业。将一些参与碳交易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的优先备选名单。
金融政策。加大对碳交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议制定针对碳交易企业发放信贷的指导政策,加大绿色贷款的执行力度,尽快实行专门针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贴息贷款。对参与碳交易企业适当放宽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控制(对于碳交易企业部分贷款可以从每年的信贷总额度中扣除)。加大商业银行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贷款资本金要求,相应的利息收入所得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制定允许同等条件下碳交易企业优先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为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在不降低上市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在相同申请条件下给予碳交易企业上市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准入标准中,加入诸如能耗和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允许通过交易达到)的考核指标等,力促企业通过碳交易获得相应的资格。
适当放宽碳交易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条件。适当放宽对参与碳交易企业发债资格的审核,使碳交易企业能够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以获得债券市场的资金支持。
多渠道引导其他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加大政策性贷款对参与碳交易企业的倾斜力度;帮助碳交易企业争取国际能源组织或金融机构等国际组织资金的支持;积极推介碳交易企业,引导风险投资等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尽快出台鼓励投资碳交易企业的扶持与优惠政策,激励其他社会资金投资碳交易企业。
其他激励政策。赋予碳交易企业在项目申报和行政审批中的优先权。赋予碳交易企业在某些项目的优先申报权,获得一些项目实施的先行先试权;适当简化碳交易企业在相关行政审批中的程序,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营自主权。
尽力帮助碳交易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与社会形象。给予碳交易企业参评荣誉称号、评优资格的优先权;定期发布碳减排或社会责任的排行榜,给予碳交易企业优先参评资格;充分利用官方举办的研讨会、展销会等多种方式,以优惠条件为碳交易企业创造推介机会。
强化企业对未来碳管制的预期。在给予企业政策支持和奖励的同时,既要加快推进六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也要更大力度地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特别是突出国家对碳减排的重视,强化企业对未来碳管制的预期,增强企业主动参与碳交易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