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政策篇
1.国土资源部: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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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合肥市发改委关于暂停集中式光伏地面电站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
鉴于全国光伏电站先建先得指标存在缺口较大,加上国家电价等宏观政策正在酝酿调整中,为推动我市光伏资源的有序利用,根据省能源局统一部署,各地暂停集中式光伏地面电站,包括20MW规模项目的备案工作,待国家政策明朗,并完成电网消纳能力研究报告后恢复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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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长沙2016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开始申报 截止到18日
为尽快落实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本级电价补贴,请根据长沙市能源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方案》(长能源〔2016〕41号)有关规定,于11月18日下班前完成补贴申报。相关材料可于长沙市发改委网站能源建设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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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保障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各地要依据项目建设时序,统筹考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鼓励使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漠化土地等“四荒地”建设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林地,少占或不占牧草地和林地,禁止占用耕地、水源地和水源涵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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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湖北省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电站、光伏扶贫项目等)均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光伏电站备案规模不与光伏电站年度规模指标挂钩。光伏发电项目属地备案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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