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6-055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年 11月 9日下午 15:00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 11月 8日---2016年 11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 9日上午 9:30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 11月 8日下午 15:00至 2016年 11月 9 日下午 15:00期间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3名,代表股份 284,687,469股,占公司总股份 618,171,052股的 46.05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4,584,66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02,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0.0166%;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044,961 股,约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718%;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284,584,669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
反对票:56,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弃权票:46,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1,942,161 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
反对票: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
弃权票:4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两名见证律师沈险峰律师、廖金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