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11-10 15:00: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加快建立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二、加强输配电价重大问题研究。 结合各地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加快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重点就电网投资、电量增长与输配电价关系,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归集核算输配电成本,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保障电力普遍服务,建立健全电网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电网企业投资后评估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引导电网科学、有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849号)要求,详细整理、认真审核电网企业上报的资料,建立和完善输配电成本、价格数据库,并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有序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特别是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进程,逐步扩大市场形成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的范围,研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探索建立市场电价监测预警办法,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四、电网公司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区域、省级电网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信息及证明材料。已经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地区的省级电网企业,要以2015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基础,2016年10月底前,向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各类用户间电价交叉补贴的数额,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2016年11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五、确保工作进度。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按期保证质量完成工作。2016年4月进行试点的12个省级电网,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工作结束后,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2016年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华北电网输配电价测算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和相关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本次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14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当地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11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同时,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科学、合理测定当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7年3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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