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售电侧改革。
1.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制定宁夏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标准与条件基础上,结合宁夏实际,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创新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审批,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
2.实施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在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中,选择有参与意愿并符合准入条件的,组建独立的售电公司,2016 年底前开展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
3.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国家关于增量配网建设有关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以新规划建设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及矿区等为重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同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保底供电责任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
1.切实加强电力行业统筹规划。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电力规划职责,优化电源与电网布局,加强电力规划与电源等规划之间、全国电力规划与地方性电力规划之间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覆盖面、权威性和科学性,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种电源建设和电网布局要严格规划、有序组织实施。电力规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核后,要向社会公开。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监督、评估、考核工作机制,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
2.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电力市场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3.减少和规范电力行业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下放电力项目审批权限,有效落实规划,明确审核条件和标准,规范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市场规划,保障电力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5.修订电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改革总体要求和进程,依据国家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及时对电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加强电力依法行政。加大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力度。加快能源监管法规制定工作。适应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其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领导任组长、副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资委、政府法制办、物价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同志担任。
(二)稳步推进改革试点。按照中发 9 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制定电力交易中心组建、宁夏电力市场建设、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在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基础上,有序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配售电主体培育等试点工作,争取尽早在总结试点经验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三)营造改革氛围。加强环境建设,强化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加大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宣传报道,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加强改革工作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共识,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监督考核。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是促进宁夏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实施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各项改革试验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