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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光电装机450万千瓦 河北发改委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来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发布时间:2016-09-02 08:33:27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削减煤炭消费为重点,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全省第一批安排压减炼铁产能1077万吨、炼钢产能820万吨;压减煤炭产能1309万吨,退出煤矿50处;削减燃煤500万吨,到2017年超额完成压减4000万吨燃煤的目标;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在考核中的导向作用,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测评指标体系,以及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类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二)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紧盯目标任务,建立压减钢铁、煤炭产能月报制度,对列入今年压减计划的,按时间节点尽快落实。强化市场倒逼,从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6个方面,实施严于国家的地方标准,倒逼过剩产能依法依规退出,促进钢铁行业提质增效。严格行政问责,各地各部门和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项目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开展集中拆除行动,动员企业拆除列入压减计划的装备,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能压减任务。

(三)持之以恒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增量,严格实行新上煤耗项目等煤量替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关停小火电机组8台、5.1万千瓦,关停、取缔外来煤洗选企业11家。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力争2016年风电、光电装机容量累计分别达到1100万千瓦和450万千瓦。增强天然气保供能力,争取2016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100亿立方米。稳步推进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积极推进居民生活采暖用煤清洁替代。

(四)加快煤炭清洁利用。加大洁净型煤保供力度,2016年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底前,再建设投运50个洁净型煤项目,力争全省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强全省洁净型煤等煤炭生产企业监管和煤质检查。加快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缓解集中供热供需矛盾。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陈永久主任任组长,刘亚洪副主任、王素文副主任、高俊钊副巡视员任副组长,环资处、综合处、产业处、运行局和能源局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环资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全面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要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对各项整改措施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定期调度督导机制,采取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委内有关处室要在每月2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资处)报送上月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1.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2.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重点工作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9日

附件1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核实核准钢铁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一)核实核准钢铁等行业产能现状,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严格禁止新增产能,切实推进去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产业处

分管领导:高俊钊

整改时限:按期完成“6643”确定的压钢目标任务

整改目标:力争做到钢铁装备、产能“双准确”

整改措施:

1.制定并实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方案。在全面核实全省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要求,编制《河北省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2.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坚决禁止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要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设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3.扎实化解过剩产能。一是切实把今年钢铁去产能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二是实施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安全等六类严于国家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倒逼不达标产能逐步退出。三是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的重中之重,通过对采取稳岗措施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补助等方式,确保不发生大规模失业、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四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钢铁工艺装备技术升级、产品质量上档次、节能环保上水平。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能压减任务。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不折不扣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环资处、能源局、运行局、产业处

分管领导:刘亚洪、王素文、高俊钊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1.实施“6643”工程,加快化解钢铁、水泥、玻璃等过剩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取缔外来煤洗选,淘汰焦炭落后产能。治理燃煤锅炉,实施四个一批,即新增集中供热、拆除取缔一批,优化用能结构、置换调整一批,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更新替代一批,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洁净煤、提质提效一批。实施节煤工程,推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开展“能效领跑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实施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

2.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煤炭清洁化。市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居民生活采暖推广型煤专用炉具。推广利用洁净优质煤,加快煤炭洗选设施升级改造,加强与神华、晋煤及榆林地区煤业集团等企业的合作,扩大优质煤炭供应规模。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提升洁净型煤生产供应能力。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完善热力规划,对现有热电联产、大型集中供热站等设施开展挖潜改造,因地制宜利用工业企业余热资源,推进大型清洁高效燃煤供热站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3.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实施煤炭替代化。实施煤改气工程,到2020年天然气占全省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

4.发展清洁电力。加快推进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发展风电与光伏发电,有序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城及以上城市垃圾发电项目,到2020年清洁电力装机占比达40%以上、发电量占比达20%以上。

5.发展清洁燃料。推进建设曹妃甸5000万吨炼化基

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沼气等生物质气化工程,加快发展非粮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6.发展绿色热力。深入挖掘燃煤发电机组供热潜力,探索实施热、冷、汽、水、电五联供改造;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工业企业余热资源增加集中供热;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开发利用地热;加快开展核能小堆供热示范试点,拓展集中供热新途径。力争到2020年,县城以上集中供热率达90%以上。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地市上报的压减钢铁产能封存项目基本没有进行现场核实,个别封存设备仍在生产。

责任单位:产业处

分管领导:高俊钊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建立检查月报。落实《关于对列入压减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封停设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发改产业[2016]373号),要求各市对已封停设备加强自查、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并建立检查月报制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厅、环保厅并聘请冶金协会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南北两片对封停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采取事先不打招呼、到地点再通知当地政府配合、直接进入封停设备现场检查拍照、当场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方式,对所有封停设备进行了突击暗访。

(三)强化行政问责。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24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坚决禁止地方擅自批准和企业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各级党委、政府不得批准或默认企业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钢铁项目,各部门不得为违规项目提供任何审批手续或服务。对已封停设备,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封停设备复产,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党政同责,对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所在地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先免职,再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封停设备监控具体责任人和分包领导,以及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为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或封停设备复产提供水电等服务的部门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专项督查不认真,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处置的,一并追究督察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设区市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四)盯牢问题企业。文安县新钢钢铁公司擅自将已列入压减任务的封停装备启封复产,廊坊市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训诫约谈,并责成供电公司核定该企业用电量,发现其用电量超过核定值时立刻采取限电措施;文安县政府抽调发改、工信、环保、安监、供电等单位的18名人员,分6组24小时在企业值守,确保其不再复产。

(五)开展拆除行动。持续加大力度,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装备,动员所在企业尽快拆除。

三、2015年,全省洁净型煤推广仅完成计划任务的20%左右。

责任单位:运行局

分管领导:高俊钊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

2016年,全省各市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全面完成散煤压减替代225.4万吨,采取型煤与炉具捆绑销售模式,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0万台,力争完成新建洁净型煤项目50个,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整改措施:

(一)督导各市按照省《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2016年削煤攻坚行动方案》文件精神,将型煤和炉具推广目标任务逐级分解,按照分工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积极争取大气资金支持。

(二)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求各市立即开展本行政区域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市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散煤削减替代和配套炉具推广台账。

(三)进一步拓展优质煤源。与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地的无烟煤和兰炭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落实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愉林市兰炭等战略协议年度供煤计划。

(四)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8月底前,确保在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全部投入运营,年生产能力达到2400万吨以上;年内再确定新建50个洁净型煤项目,确保冬季取暖季全部验收并投入运营,全省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3000万吨。

(五)积极拓展洁净型煤市场。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煤改电的,优选洁净型煤作为替代。在农村地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民居取暖方面,配合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六)建立型煤生产配送监管体系。开发“全省洁净型煤生产配送监管系统”,要求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将原料煤采购地、采购数量、煤质指标,型煤生产数量、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县级有关部门每周进行抽查核实。要求洁净型煤在满足质量标准的同时具有良好的燃烧性能。鼓励型煤生产企业为产品注册商标,创立品牌。

(七)配合做好型煤专用炉具测试和炉具招标等工作。积极配合世界银行集团和中国农业大学炉具检测中心,做好炉具筛选、炉具燃煤排放全程检测及标准研究分析等工作。做好全省型煤专用炉具招标工作。

四、2014年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环境保护所占分值较2013年有所下降,特别是对县委书记的绩效考核,大气环境治理改善率所占分值下降约50%。

责任单位:综合处、地区处

分管领导:王素文、贾乐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对县委书记的绩效考核,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率所占分值2016年比2015年有所提高。 2016年1月,印发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办法》(冀县域办[2016]1号)对测评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分经济发展强县(市)、工业发展推进县(市)、农业生态县、贫困县和市辖区五类制定了河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增比进位测评指标体系。其中,农业生态县和贫困县测评指标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9分,其他两类生态环境类分值24分,比调整前县域经济评价体系生态环境类分值(22分)大幅提高。目前,我省已按照调整后测评标准完成了2015年度各县经济发展增比进位考核测评工作。

(二)对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占比不降低。2016年4月中旬制定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中,按五大发展理念明确了5大类22项考核指标,其中绿色发展指标均由环境保护类指标构成,占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比重为24%。考虑到各地环境保护任务量不同,按照承担任务不同采取浮动权重,任务量最大的市权重为29%,比2014年度21%的权重有所提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等单位对2015年度各市的考核按照《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类指标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进行。

五、近年来核准的开滦协鑫热电、建投邢台热电等一批火电项目或已投产,或正在建设,将带来较大的新增煤炭消费量,但减煤方案未予考虑。

责任单位:环资处

分管领导:王素文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出台前,国家核准建设的煤电项目,针对其带来的新增煤耗(国家尚未要求做等煤量替代方案),在其投运年度制定全省减煤方案时,按照全省统筹、所在市为主的原则,合理分解各市削煤任务和钢铁、水泥等淘汰任务,确保在充分消化煤炭增量的基础上,完成全年削煤任务。

(二)原则上各地一律不准新上耗煤项目,对确需实施的耗煤项目,必须实行煤炭等量替代,制定可查、可统、可考的等煤量替代方案,否则一律不予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报告,一律不予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对已经批复的项目,督导各市严格执行等煤量替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在投产前须全部完成替代煤炭的削减,集中供热替代燃煤锅炉项目在运行前全部关停,稳定运行三个月后全部拆除,否则,将暂停项目所在市新上项目的能评审批,项目不得投运,电网企业不得对其进行并网调度。

(三)开滦协鑫热电减煤方案。确保2016年比2015年同比口径实现削减工业煤炭消费量60万吨,超额完成唐山市下达的52万吨目标任务。整改措施包括:进一步压减电厂煤炭消费;压减煤化工公司煤炭消费;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四)邢台热电减煤方案。确保到2017年12月底,消化邢台热电新增煤耗,完成项目投运当年省下达的削煤目标任务。整改措施包括:加大压减钢铁产能、玻璃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淘汰燃煤锅炉等工程削煤力度;加强煤耗总量控制,实行季度分析、半年督导、年度考核,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削煤任务。

六、唐山市兴业工贸、鹏程实业,廊坊市新钢钢铁,邯郸市华瑞铸管等4家企业的3座高炉和10台转炉,或一直未建成形成能力,或早已淘汰,或仍在生产,但仍列入2013年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其中,廊坊市新钢钢铁有限公司擅自恢复违规高炉生产,扩大钢铁产能。

责任单位:产业处

分管领导:高俊钊

(一)唐山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杜绝反弹。

整改目标:彻底关闭开平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滦南县鹏程实业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法院封存的设备继续封停,永不复产。

整改措施:

1.彻底关闭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原址进行商住和服务业开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彻底拆除前,责成开平区政府加强监管,严防反弹。

2.滦南县鹏程实业公司因债务问题已被法院封停钢铁设备。滦南县组成专项督查组,定期开展巡查监管,确保封停设备长期封停、永不复产。

3.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重点督导、检查、通报,确保完成各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按照“五个一批”要求(优化布局、调整退出一批,依法破产、关闭退出一批,调整战略、转型发展一批,兼并重组、减量转化一批,转产搬迁、境外合作一批),从环境保护、资源消耗、装备水平、安全生产、经营状况、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钢铁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速低效企业有序退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因诉讼等原因实施封停的装备,拆除关键生产设备,切断水电供应,加强巡查,确保不出现反弹。

(二)廊坊市

整改时限:新钢公司问题高炉已停产,由文安县政府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不再复产。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 24号),确保包括文安县新钢公司在内的所有钢铁企业化解钢铁产能工作落实到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整改措施:

1.文安县政府负责全面落实钢铁行业压减产能各项具体措施和要求,严格管控文安县新钢公司停产高炉,不得复产。

2.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核查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情况,落实责任人和分包领导,强化监管和巡查,坚决防止封停钢铁设备复产。

(三)邯郸市

整改时限:2016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将华瑞铸管3台35吨转炉、产能158万吨,从2013至2015年的淘汰清单中剔除。

整改措施:2014年12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单调整公告》(2014年第86号),已将华瑞铸管3台35吨转炉、产能158万吨从名单中剔除。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贯彻坚决落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 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冀办传〔2016〕 24号)有关要求,2016年4月29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邯市传〔2016〕 25号),从明确任务、严格措施,落实责任、严防死守,健全机制、严厉追责三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2.建立巡查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的通知》(邯市传[2016] 25号)要求,5月19日,邯郸市钢铁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和封停设备复产巡查机制的通知》,成立了严禁违规新建钢铁产能和已封停钢铁设备复产巡查组,明确了人员组成及责任分工、巡查时间、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及有关要求。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重点工作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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