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光伏推广应用
9.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在本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或本市居民投资建设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推广目录中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和逆变器,且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5年。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5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10年;对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地面电站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0.20元/千瓦时补贴,补贴执行期限6年。
10.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符合光伏发电利用要求、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光伏发电系统设置条件。支持光伏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租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对装机规模超过0.1MW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10万元/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屋顶建有光伏电站的企业参与电力支持交易,提高建有分布式光伏电站企业的有序用电等级。按照“统一打包、集中招标、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1.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公共机构建筑、公益设施等,在规划设计阶段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进行屋顶和外立面设计。鼓励商品房小区、企事业单位、城市家庭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对使用《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中光伏构件产品替代建筑装饰材料、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的,在项目建成并网后,除享受市级度电补贴外,按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1元/瓦的工程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该补贴与屋顶产权人补贴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
12.实施光伏下乡工程。深入推进光伏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广泛结合,转变农村传统用能方式。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为核心,结合土地整治增减挂钩、美丽乡村建设等,每年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村集体分布式光伏电站,有条件的地方整体开展光伏新村、光伏小镇建设。鼓励农户自筹资金建设家庭光伏电站。积极探索光伏扶贫新模式,大力实施光伏下乡扶贫工程,健全完善光伏扶贫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农村“三无”特困农户家庭光伏电站和贫困村村集体光伏电站建设全覆盖。建立光伏扶贫工程收入科学分配和有效监管制度,做好光伏扶贫项目后期运行维护。自2017年起,在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中增列支持光伏农业大棚、养殖大棚建设奖补项目。
13.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工程。积极申报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基地,引导和帮助光伏企业争取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相关政策支持。推动建设一批光伏园区、光伏校园、光伏社区、太阳能环卫驿站、公交和地铁站出站口光伏雨棚、光伏停车场(棚)、光伏发电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结合等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五统一模式”(统一资源收集、统一开发模式、统一打包招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电费结算),加快推进辖区内可利用资源的光伏推广应用工作。
14.实施光伏地面电站工程。创新用地模式,积极利用国有和集体的荒山、荒地、滩涂及填埋场护坡、废弃矿山及高速公路用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鼓励利用农业大棚、养殖水面、养殖场等资源发展“农光、渔光、禽光”等互补融合发展的光伏电站。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电池组件列阵架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其架设高度宜2.5米以上,行间距宜3米以上,列间距宜2米以上,线路布置与桩基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影响农作物生长;项目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需办理农转用及征地报批手续。健全城市防灾体系,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15.实施光伏照明工程。城区、重点镇、美丽乡村中心村新建公共绿地、广场、公园、景区的庭院灯、草坪灯、灯箱等景观灯饰功能为主的照明设施,在具备较好光照条件的区域,鼓励试用太阳能灯。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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