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国办发〔2014〕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1.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光伏推广应用和光伏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光伏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创建国家光伏“领跑者”计划示范基地为载体,构建规划、政策、标准、平台“四位一体”的支撑体系,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发电、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下乡、示范基地建设、光伏地面电站建设、光伏照明等六大工程,全面推进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建设。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市建成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50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5GW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企业,光伏产业产值突破1000亿元,将合肥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光伏生产、发电企业集聚地,打造“中国光伏第一城”。
二、加快光伏产业发展
3.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对在肥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计算)、蓄能电池达到100MW(MWh),或国内销售逆变器达200MW的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1MW(MWh)再给予5000元(逆变器给予2000元)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奖励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执行。该政策与新型工业化大企业上台阶政策不重复享受。
4.促进光伏产业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新引进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等政策给予支持。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的光伏产业项目,按照招商引资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积极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断完善光伏产业链。
5.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配套。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从并购下一年度起,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支持上下游企业通过原材料共同采购、企业间产能匹配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积极搭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平台。
6.鼓励光伏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落实国家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企业实施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落后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光伏技术创新。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高效逆变器、建筑用光伏构件和先进蓄能、能源互联等技术攻关,推动新型光伏农业系统研发及产业化,提升光伏产业核心竞争力。
8.加强光伏产品管理。定期发布《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每年2次),入选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产品优先进入目录,采取贴牌或由市外企业代工及其它方式生产的产品不得进入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列入《合肥市光伏地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