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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2016年下半年方案

发表于:2016-08-12 09:18:17     来源:湖北发改委电力调度处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1号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为全面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联合工作小组经研究决定,2016年下半年继续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现将下半年交易方案予以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量目标

按省政府要求,2016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总量力争达到300亿千瓦时,年初双边交易和集中撮合交易成交用电量282亿千瓦时,本轮拟对剩余量进行交易,力争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目标。

二、关于交易对象

(一)发电企业

符合《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经信规〔2014〕163号)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即全省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均应参与本轮直接交易;拥有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企业。按国家规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跨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本轮交易。

(二)用电企业

1、2016年度已获准入资格而未成交企业;

2、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并已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互联网企业(IDC企业)均可参与本轮交易;

3、110kv及以上供电的高铁运营企业。

新获准参与企业,应按《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文的有关要求补充申报材料,并可与有关发电企业草签双边交易协议。省联合工作小组将对该类企业准入资格和交易合同一并审查确认。

请公告名单中的、尚未注册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于8月20日前,在省电力公司完成注册(各市州供电公司均有联网终端,可就地注册)。

三、关于交易方式及执行时间

本轮交易全部实行双边交易。交易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截止。交易合同执行电量及执行时间待联合工作小组审查确认后另行通知。

四、关于电力直接交易价格

本轮交易输配电价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38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电量抵扣及成交

本轮交易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目标电量计算方法为:(省政府确定目标总量 — 年初已成交用电量)*1.1 / 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装机总量 * 本单位相应装机容量。发电企业中,同一法人单位的各期电量可打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期电量。

火力发电企业按实际成交量的(85±3)%抵扣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低于基本目标电量的部分,按(5±3)%相应扣减一般电量;对实际成交量高于基本目标电量120%的部分,全额扣减一般电量。具体比例视成交情况另行确定。

用电企业原则上只能与一家发电企业签订双边协议,在双边交易中的成交电量折算至全年,应符合“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中规定的准入门槛电量,不符合要求者不能签订发供用三方合同。

六、关于工作进度安排

请发用双方根据本次公告要求自主完成双边交易,并按双边交易合同范本签订双边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并于8月25日下班前,将双边交易合同报省发改委和华中能源监管局,并送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

省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将根据省电力公司安全校核结果,对拟签的双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尽快批准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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