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电价补贴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6〕77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77号)、《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方案》(鲁扶贫组发〔2016〕3号)精神,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优化我省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合理、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省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
(一)光伏电站。2015年底前投产的光伏电站,省级补贴继续执行省政府前期确定的标准,即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2010年投产的每千瓦时补贴0.30元(含税,下同);2011年投产的补贴0.22元;2012-2015年投产的补贴0.2元。
(二)分布式光伏。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含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的光伏电站),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5元。
(三)纳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扶贫”项目,在国家电价补贴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1元。
二、风力发电项目
风力发电项目,在国家标杆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补贴0.02元。
三、生物质发电项目
(一)鼓励创新发展。在我省首台、首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发电,按照有利于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原则给予电价政策支持。
(二)提高补贴效率。加快补贴项目和补贴电量核定工作,及时下达电价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三)强化“治霾”措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适时启动“精准补贴”,支持“老”、“小”生物质项目节能环保升级改造。
四、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