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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16-08-11 14:48:32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各市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集团)企业,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充分引入竞争,丰富交易手段,通过交易平台方式开展集中竞价交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根据规则要求认真做好电力交易平台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请有关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认真做好电力集中竞价的准备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8月8日

江苏省电力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通过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开展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第三条 集中竞价交易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集中竞价交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交易。

第五条 集中竞价通过江苏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公告市场准入名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交易组织

第七条 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年度直接交易电量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

第八条 电力交易平台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日期以及相关市场信息。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供需形势;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关键输电通道潮流极限情况;

(四)电力用户及发电机组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五)交易申报起止时间、交易出清结果公告时间;

(六)必要时公布直接交易允许申报价差上下限;

(七)出清方式。

第九条 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的形式,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

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机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力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度电价为基准。

第十条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电力用户按户号及电压等级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0万千瓦时。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申报的发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发电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申报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现行目录电价。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同一户号下的每个电压等级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及对应电量。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不大于允许申报的电量上限。

第十二条 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电力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分解到户号的电量。

第十三条 交易申报开始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申报期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三章 交易出清

第十四条 交易申报截止后,交易出清价格按边际统一出清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形成。电力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 边际统一出清方式:

(一)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

(二)申报价差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三)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统一出清。

(四)若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十六条 高低匹配出清方式:

(一)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二)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小者优先中标的原则进行交易。成交电量总额不得超过发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

(三)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由低到高排序,电力用户申报价差由高到低排序。最低价差的发电企业与最高价差的用户匹配,依次类推直至匹配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者一方可成交的电量全部匹配完。成交价差为配对双方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四)价差对数值相同时,按容量优先排序;容量相同时,按交易申报时间排序。

第十七条 无约束交易结果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

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安全校核结果,按以上原则再次进行交易,并将交易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电力交易中心,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十八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交易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

(二)成交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平均申报价差、最高及最低申报价差;

(三)实际结算平均价差;

(四)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

第十九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由电力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制定严格的保密方案,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

第四章 交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月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原则上按照日历进度预分配合同周期内的月度计划。允许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根据交易出清结果和交易平台预分配的月度计划,自行协商电量的分月安排事宜并报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交易电量的分月安排通知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与执行,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处理以及其它事项,按《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苏监能市场2014〔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结果和分月计划安排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周期内,允许直接交易电量按照月度滚动执行。在合同约定执行周期末月,偏差电量纳入违约考核。其中,集中交易电量优先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全口径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环保设施投运的扣减、处罚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电费按照目录电价加上成交价差计算。

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结算电量×(上网电价+成交价差)

用户支付电费=结算电量×(目录电度电价+成交价差)。

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二十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对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交易市场的情况;

(三)执行交易规则的情况;

(四)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交易申报数据保密执行情况;

(六)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月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七)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情况(含偏差考核)等。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责令其中止市场交易,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

(二)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三)交易电量履约率连续两个月低于60%的责任方;

(四)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

(五)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六)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七)其他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电力交易中心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强制退市、注销,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场交易,并向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公布中止原因: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电力用户破产或发电企业全部发电机组退役的;

(三)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无偿还能力或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予以解决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授权,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并向电力用户及电力企业公布干预原因。

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进行市场干预: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间无法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竞价交易的;

(五)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和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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