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湖北省光伏电站评优涉及的内容
一、项目上网电价
如果有降低电价意愿的,需要在投资承诺书中予以明确。
二、项目建设条件
1、土地租用情况。提供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已预付一年租金的需要提供预付租金证明。
2、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厂址占用林地、荒山荒坡等需要国土、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林地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厂址占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泄洪区等需要国土、水利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水域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厂址占用废弃矿、坑洼地等需要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函,意见函包括土地性质,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3、电网公司意见。提供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评审会议纪要,或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完成的《项目电力接入系统报告》,或电网公司出具的支持函(支持函应明确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和该变电站具有消纳项目所发电量能力)。
三、企业融资能力
1、企业经营状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
2、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证明。项目资本金需金融机构提供对应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其他资金需金融机构出具贷款证明(国有企业可由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投资承诺)。项目投资全部为自有资金需金融机构提供对应的近2个月银行流水账单证明。
3、相关附件。出资公司营业执照、资信等级证明、投资承诺书(参照附件3)。
四、企业业绩
1、在我省2014年、2015年备案光伏电站建设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等。
2、在全国(含湖北省)投运光伏电站情况。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发电机组并网运行批复、项目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等。
3、履行社会义务情况。在我省有已建成投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备案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支持我省光伏扶贫工程的,需项目地县(市、区)发改局提供证明。承担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任务的需提供近2个月在运燃煤电厂的电费结算单。为支持我省光伏制造业发展,在省内投资建设光伏制造企业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资数额、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等)。
五、项目实施方案
1、技术方案。包括电站性质(如地面电站、农光互补等)、拟选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质量性能、项目设计布局。
2、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开工时间、进度安排、建设工期、全部建成并网时间和施工保障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