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机制
(一)统筹规划布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国家能源规划中明确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任务,并将相关国家级示范项目纳入规划。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规划中明确本地区建设目标和任务,针对本省(区、市)新城镇、新建产业园区等新增用能区域,组织相关地方能源、城建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区域供用能系统综合规划,加强与城市、土地等相关规划衔接,通过市场化招标等方式优选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供用能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可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向社会统一公告。
(二)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指导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的实施,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示范工程评价标准,协调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负责省(区、市)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优化和简化项目核准程序,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确保示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示范效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事中事后监管,针对规划编制和实施、项目核准、价格财税扶持政策、并网和调度运行等情况出具监管意见,推动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