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6月13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正努力从单一背膜业务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为“光伏辅材”、“高效电池”、“光伏应用系统”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对于光伏应用系统的建设,公司将积极推进分布式、集中式光伏系统应用业务的发展,以杭州中来锦聚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平台,为光伏电站提供资金支持,提高电站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606/15/166655.html
中来股份6月13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正努力从单一背膜业务转型升级(爱基,净值,资讯)为“光伏辅材”、“高效电池”、“光伏应用系统”三大业务板块协同发展。对于光伏应用系统的建设,公司将积极推进分布式、集中式光伏系统应用业务的发展,以杭州中来锦聚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平台,为光伏电站提供资金支持,提高电站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林建伟先生自表决权委托到期之日起放弃所持公司178,236,987股股份的表决权,弃权期限为36个月。公告显示,根据2022年11月10日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林建伟先生在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中来股份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力行使。
1月29日,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总结会议在京召开,总结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成果经验,推动普查成果更好服务行业发展。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毕宝贵,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万劲松出席。要进一步梳理总结试点成效,完善技术方法和工作机制,加大普查成果在行业中的推广应用,以扎实成效为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实现能源强国战略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26〕2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各供电企业:现将《关于推动湖南省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分享·传承·共进2026年1月15日,由碳索·光伏、索比·光伏主办的第七届“碳索”企业家跨年分享会暨2025年度第十三届“光能杯”光伏行业颁奖盛典在苏州如期举行。本届“光能杯”共有300余家光伏企业参与报名评选,角逐年度荣誉。此次颁奖盛典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强大创新力、出色的品质与服务、卓越的品牌影响力,荣膺2025年度最具影响力光伏辅材企业。“光能杯”开始于2012年,是光伏行业最受瞩目的行业评选活动之一。
本届“光能杯”共有300余家光伏企业参与报名评选,角逐年度荣誉。此次颁奖盛典中,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凭借强大创新力、出色的品质与服务、卓越的品牌影响力,荣膺2025年度最具影响力光伏组件企业。
12月30日,中来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州中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甘孜州乡城浙新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甘孜乡城贡札(II标)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标段B”的公开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1.54亿元,合同标的为N型单晶光伏组件及备品备件等,组件数量为207.567MWp(暂定)。中来股份表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拓展公司高效组件业务,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需要。
中来股份副总裁邹驰骋在发言中深入剖析了光伏产业发展阶段与突围路径。他强调,当前行业需打破封闭格局,通过构建创新共同体、培养国际化人才及发挥平台纽带作用,推动光伏产业从内卷走向开放协同。
钧达股份12月22日在机构线上电话会议表示,公司深耕光伏电池技术研发,在下一代钙钛矿技术领域布局深远,已与仁烁、中科院、苏州大学等单位开展研究,已实现关键突破:钙钛矿叠层电池实验室效率达32.08%,居于行业领先水平;2025年11月完成首片产业化N型+钙钛矿叠层电池下线,攻克底电池结构优化、高效介质钝化膜沉积等核心技术,具备独立开展叠层工艺研发与小规模生产的能力,正积极推进钙钛矿及钙钛矿叠层电池的商业化应用。
针对光伏发展面临的消纳矛盾、曲线波动、低价竞争等现实瓶颈,李少彦提出光储结合是关键解决方案。李少彦最后展望,当前光伏发展的阶段性困难,源于消费侧双碳考核约束尚未完全落地,相关产业绿色转型成本仍需消化。“光伏发展的好日子还在后头,行业需坚持度过周期,把握光储同质同价后的新一轮增长机遇。”
中来股份表示,为满足业务需要,江苏中来新材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评选确定钢边框采购项目单位,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定价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