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是个密集的行业,各个国家部委、各省的政策跟走马灯一样,让人眼花缭乱。为大家简单梳理了一下2016年后的政策,包括国家级和省级,不包括地市级及以下,希望能有助于大家看清。
一、关于消纳的政策
1、《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新能〔2016〕54号
发文时间:2016年2月29日
主要内容:根据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和能源消费水平,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制定各省(区、市)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并予公布。鼓励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更高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
2、《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能源[2016]625号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其中,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按标杆上网电价收购;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电网企业按照优先调度原则执行发电合同。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受限地区,核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予以公布。地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根据该小时数和装机容量确定保障性收购年上网电量。
非可再生能源发电挤占消纳空间和输电通道导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限发电量,由相应机组按影响大小承担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补偿费用。
3、《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文 号: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三省的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
4、关于调查落实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文 号:国能综新能〔2016〕276号
发文时间:2016年4月5日
主要内容:已发生弃光限电或存在风险的地区向我局报告所采取的解决弃光限电的措施,作出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后不会发生弃光限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承诺,并附上省级电网企业关于全额消纳光伏发电(弃光率不超过5%)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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