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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弃风弃光”难题 保障电站投资收益

发表于:2016-06-02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核定并公布了弃风、弃光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及相关结算和监管要求。

通知信息显示,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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