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部门:关于抓紧开展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5-26 09:09:17
有关县(市)发展改革局、扶贫办、农发行支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精神,我省延寿县等20个贫困县(市)纳入光伏扶贫工程重点实施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摸清光伏扶贫人口底数

各贫困县(市)扶贫部门要认真核定贫困人口数量、分布、贫困程度等,确定纳入光伏扶贫范围的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并建立名册,并上报省扶贫办确认。

二、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光伏扶贫模式

(一)光伏发电用地

各贫困县(市)在规划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时,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土地等资源缺乏地区,以建设村级光伏电站为主(含户用);土地等资源丰富或设施农业发达地区,可建设适度规模集中式光伏电站。

(二)投资方式和规模

采取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方式,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鼓励采取PPP模式建设村级光伏电站,即利用产业扶贫资金或相关涉农资金、吸引光伏企业投资和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其中,产业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每村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的三分之一。

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可吸引有实力企业建设,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

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应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方式确定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企业。

(三)收益分配

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光伏发电收益扣除管理成本后,按照投资比例分红,产业扶贫资金或涉农资金投入要量化折股分配给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集中式光伏电站。由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方式确定的企业与项目所在县(市)政府签约确定扶贫对象范围和数量,光伏电站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给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以上收益分配方式,应确保受益贫困户每户年均增收3000元以上。

三、以县(市)为单位抓紧编制扶贫实施方案

各贫困县(市)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光伏扶贫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地区光伏扶贫工作开展,并抓紧按照国家要求,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按照成熟一批、报送一批原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审核,申请下达光伏扶贫发电规模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下达各贫困县(市)的光伏扶贫发电规模计划,统筹制定我省光伏扶贫发电规模配置方案,采取面向市场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省扶贫办负责安排一定规模的产业扶贫补助资金。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要求,在贷款等金融领域积极支持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开展和项目建设。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16年5月16日

责任编辑:s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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