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5.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12.1条的规定进行装订、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15.2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6.开标
16.1 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出席开标会议,则视同默认开标结果,由投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
16.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16.3 开标时,招标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的内容。
17.评标
17.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7.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7.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