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11.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6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10条的规定仍适用。
12.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2.1 投标文件应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的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文件份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2 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须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注意:副本的签署要求同正本,亦要盖红章和授权代表手签,不得使用签字章代替手签)。
12.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且签名确认,并标注修改时间,未签字盖章的修改,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由于修改导致投标文件关键方案不清或出现两个及以上投标报价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开标要素表及电子文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即正本一个密封包,副本一个密封包,无需外包封;“开标要素表”另外单独制作一份,单独密封;电子文本〔设单位标识〕单独密封),开标卡一份,单独制作,无需密封。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副本”“开标要素表”或“电子文本”字样,并写明:
(1)招标人的名称;
(2)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编号与正副本标识均设在封袋面的右上角,若分包制作,标注各分包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3)在年月日:00前不准启封(注:填入最终确定的开标时间);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加盖单位公章)*。
13.2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不予受理。
14.投标截止日期
14.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说明的地点,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不提前接收,投标文件应面交。
14.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14.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4.4 除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三家不能依法开标,且招标人准备二次招标的情形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