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构成
3.1 所需要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较详细规定,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要求与图纸
3.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3.3 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3天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应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负,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3.4 除非另有规定,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运输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4.招标文件的澄清
4.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部分若有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5天,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说明中招标人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招标机构。不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澄清纪要,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4.2 如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解释。
5.招标文件的修改
5.1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的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收到修改后2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定已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5.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以书面明确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5.4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在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