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合同授予
18.1 定标与资格后审
18.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投标人的企业实力、已完项目的业绩与买方评价信息、目前实施项目与剩余生产能力等情况,决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设备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18.1.2 招标人将对推荐的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其它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对中标候选人的财务、技术、采购、供货、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审查。
18.1.3 如果审查通过,并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可,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人将对排序为第二的推荐中标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做类似的审查。
18.1.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所有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8.1.5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18.2 中标通知
18.2.1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8.2.2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
18.2.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8.3 履约担保证件
18.3.1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
18.3.2 如果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3.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 签订合同
18.4.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8.4.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8.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招标人拒签合同,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8.4.4 合同签署
(1)合同各方签署的合同应规定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基本的理解情况,以及全套投标书、包括澄清的内容,上述内容应由投标人填充、手签和盖章,还包括签字的经买方同意的价格表;
(2)投标人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提供的描述的资料,该资料不得同招标文件相抵触;
(3)在合同谈判时书面达成的对投标书的偏差和修订。
上述文件达成的最终文件的编排次序如下:
(下列文件按顺序排列,排在上面的文件的内容优先于后面的文件)
——合同书
——合同谈判期间的会谈纪要,更正等(经过买卖方的认可)
——招标文件
——卖方的投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
投标书的几部分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如果对投标书的某部分的解释或某个准确的含义的理解有不同的地方,卖方应向买方澄清,买方的决定为最终的有约束力,对于卖方在此之外的要求将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