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市场交易规则修订
2.5.1市场交易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有义务定期提出修改实施细则的建议。
2.5.2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细则的修订。
2.6临时条款的制定
2.6.1如实施细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的,监管机构可制定临时条款,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的理由后实施。
2.6.2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本实施细则中与临时条款相抵触部分暂时失效。
2.6.3临时条款应制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修订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3.交易方式
3.1 集中撮合和集中竞价交易
3.1.1 概述
通过电力交易运营平台申报交易需求,由电力交易运营平台按照选定(公告公示)的计算方法进行预出清计算,确定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主体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电量和电价,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预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有约束出清(交易结果和正式出清),各方依据交易结果和签订的入市协议落实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电价、分配结果并执行。
燃煤自备电厂机组边界条件包括:采取实时有功电力调峰、旋转备用调峰(固定下网负荷调峰、其机组调峰控制在30%以内)和停机备用调峰等三种方式。
新能源发电企业边界条件包括:新能源项目所在区域三年平均年分月综合利用小时数的方式计算,并综合考虑区域内新能源发电能力、调峰受阻和电网受阻等情况。
3.1.2 申报电量和价格
3.1.2.1申报流程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先进行调峰替代交易申报和预出清,再进行新能源企业申报和预出清,并在确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正式出清电量、电价后,再确定新能源企业正式出清电价、区域参与电量的比例,预测分地区年度对应的电量结算比例。申报数据包括交易边界条件、执行时间、电量和电价等。其中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三个边界条件申报电量和价格(价格由低到高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新能源企业按照一个边界条件申报电量和价格(价格由高到低申报,最多可申报三个)。
3.1.2.2 价格申报: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以调峰替代交易设定的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
新能源发电企业:以替代交易设定的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为基准值(每次参考设定),申报相对应的价格变量(正数表示涨价幅度,负数表示降价幅度,可以为0);如申报价格变量进行限价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限价幅度和条件,超出限价幅度和条件的视为不合格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