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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发表于:2016-04-28     来源: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1.2 新能源发电企业

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发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3 燃煤自备电厂企业:

负责自身的发用电安全;按规则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签订和履行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电费;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相关信息,获得调峰替代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遵守《供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调度运行规程》和需求侧管理规定,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2.1.4 电网运营企业

调峰替代交易的输电方,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电网接入服务和售电服务;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相关信息;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等。

2.1.5 市场运营机构

(1)负责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注销、变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调峰替代交易;负责调峰替代交易合同及协议管理;负责编制交易月度计划;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电量抄录、结算和统计分析;负责发布电力市场信息;经授权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含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简称交易运营系统)的管理;负责执行有序用电方案;负责发电侧计量关口点和计量装置管理;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相关业务咨询。

(2)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持电力电量实时平衡;负责提供调峰替代交易相关的电网运行、检修信息;负责调峰替代交易的安全校核和输电阻塞管理;负责执行各类交易合同,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运行计划,并组织落实。

(3)结合新疆电网网架结构特点、受阻等约束条件,提出调峰替代交易准入和退出的意见和建议。

(4)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准入结果,组织参与调峰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完成注册后,并在交易平台上对通过审核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赋予调峰替代交易权限;对上年开展了调峰替代交易、但本年度资格复核不通过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由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准入名单,在交易平台上取消其调峰替代交易资格。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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