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市场交易主体资格注销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停止调峰替代交易;
(2)在15个工作日内结清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3)在资格注销前与其他市场交易主体存在的争议仍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2.3.5市场交易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
2.3.6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变更注册或撤销注册,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调峰替代交易主体如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
2.3.7市场交易主体被强制或自愿退出市场,未完成的合同和协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燃煤发电机组调峰替代下网购电模式
2.4.1.完成调峰替代交易注册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选两种下网购电模式: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和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
(1)选择部分调峰替代交易模式的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替代交易方式购电,须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年度、月度购电计划和调峰替代交易计划,月度购电计划内实际中标的调峰替代交易分月电量计划可以在编制10日前提出修改申请,并进行分月滚动调整,但交易周期内应完成全部中标电量,调峰替代交易电量的执行、偏差电量计算、违约责任承担等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2)选择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时(即不参加调峰替代交易),其全部用电量均向电网运营企业购买。
2.4.2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的购电价格由调峰替代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现阶段,选择集中撮合(竞价)的,根据事先明确交易模式,交易价格执行集中撮合(竞价)后的市场交易价格。具体交易模式如下:
(1)顺推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可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维持原标准不变;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本企业用网电度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本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新能源企业替代交易电价=新能源发电企业批复电价(含补贴电价)-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
(2)输配电价法
新能源发电企业价格变动部分叠加输配电价变动部分累加后全部传导到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用电侧,即调峰替代交易价格按照交易中标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交易中标电价,交易中标电量对应的基本电价按“输配电价”对应的标准执行。输配电价执行调峰替代交易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
燃煤自备电厂所属企业调峰替代交易价格(与电度电价相对应)=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的上网电价(不含补贴电价)+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交易规则确定的基准让利电价200元/兆瓦时+新能源企业出清的变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