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发文,光伏电站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4-27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近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泰州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并且明确指出: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以下为相关文件全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提升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现就促进泰州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光伏发电行业快速发展,对泰州优化能源结构、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进生态名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占用水面规模较大,项目实施还涉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湿地小区建设、防洪排涝、水资源涵养、湖泊气候调节功能影响等相关问题。正确处理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地区资源禀赋关系,科学有序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加快推进泰州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生态名城建设各项要求为指导,以推动光伏应用为抓手,有效放大我市太阳能可利用资源优势,合理规划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努力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配电网安全运行等工作协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光伏发电的相关精神,强化政策指导和措施落实,推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开展。

2.市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注重利用市场手段配置好光伏可利用资源,着力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光伏发电企业。

3.注重协同。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布局要充分体现绿色环保理念,要与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旅游资源开发、配电网安全协调发展。

4.能效领先。根据《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相关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关键设备须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相关产品技术指标和要求。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采用符合“领跑者”标准的先进技术产品。

5.产业带动。对照国家相关要求,引导我市光伏制造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步伐,提升产品技术水平。结合全市光伏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加大我市光伏制造企业高品质产品的推介力度,实现组件生产与应用互为促进、融合发展。

三、实现光伏发电项目分类发展

依据光伏可利用资源条件,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分为“屋顶光伏电站、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和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三类。其中,屋顶光伏电站依托合法构筑物实施;农业大棚光伏电站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功能基础上推进实施;鱼塘水面光伏电站依托坑塘水面和未利用地依法实施。除升压站房等配套设施外,光伏电站项目不得直接在地面上实施,不得占用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自然河道。

四、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流程

(一)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作协议、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荷载复核计算书等材料齐备后,向发改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发改部门及时予以备案。

(二)农业大棚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供农业大棚合规性材料、租赁合作协议、规划、环评、安评、能评及稳评等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三)鱼塘水面光伏发电项目

1.审慎选址。光伏电站项目选址要符合城乡发展、环境保护、地区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实施不得影响水资源保护、生态红线保护、里下河湖泊退圩还湖规划实施及配电网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湿地保护范围。

2.依法占用。项目建设单位须通过用地勘测定界等手段,明确拟建项目涉及的湖泊水面地类、权属及土地权利人。项目实施前,相关土地权利人须依据湖泊水面管理权限,统筹做好租赁协议签署事项。

3.规范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租赁协议以及规划、环评、安评、能评、稳评等审批材料后,报发改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保障

(一)强化资源可利用分析。各市(区)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湿地小区建设以及防洪排涝能力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地面光伏电站,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的可利用资源容量,积极稳妥引导相关项目建设。

(二)加大供地保障力度。对农业大棚、鱼塘水面类光伏电站项目,各市(区)要对照项目实施进度,加快升压站房配属设施土地计划申报进度,及早下达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行业审查指导。环保、水利、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结合水源涵养、生态治理、湖泊气候调节、生态群落维系、防洪排涝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技术审查,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其中,项目环评要针对周边区域生态特点和保护目标,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和重建次序,设专章分析提出生态环境影响防护与恢复措施。涉及省管河湖泊范围的涉水工程,由省水利部门负责审查通过。

(四)确保电网接入质量。供电部门结合配电网容量、拟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光伏电站电网接入等级和方式,及时出具电网接入相关手续。对超出配电网容量、不能确保地方用电安全的,要及时制定电网升级改造计划,尽快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创造良好条件。光伏电站主体工程建成前,不得启动并网验收。

(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光伏电站项目(屋顶光伏电站除外)须在依法取得规划、环评、用地、安评、消防、洪评等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置。违法违规事项消除前,暂停受理该项目其它申报、审批事项。违法违规事项无法消除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撤销已发审批文件。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相关监管责任。

六、努力营造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营造良好氛围。光伏资源高效合理利用对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介广为宣传,努力树立清洁能源高效利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协调指导。光伏发电项目,尤其是鱼塘水面光伏电站单体规模大、占用水域广,涉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好鱼塘水面电站布局与城乡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生态红线保护、湿地小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科学指导项目实施。

(三)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及的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要及时跟踪项目备案后各项支撑文件的取得情况,开工条件和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在符合条件后及时开工。项目依法合规建成后,供电部门要及时启动调度、购售电等相关申报、审批程序。

(四)促进产业联动。对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单晶硅、高效多晶硅电池为方向,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高标准做好关键设备采购工作。注重发挥泰州优质光伏制造企业技术和成本优势,加大产品推介力度,引导其及时参与各地光伏电站建设工作,促进地方光伏产品制造和应用联动发展。

(五)注重生态监护。地面光伏电站运行过程中,要强化重金属析出量的分析工作,维护农地、湖泊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要加强光伏电站废旧电池组件处置管理,适时制定监管办法,保障环境安全。鼓励光伏制造企业加大组件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604/27/170110.html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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