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自主规定权
各省根据本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对本地区电网企业和其他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是各供(售)电企业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指标情况的核算凭证。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可通过证书交易平台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交易。
(四)提出了2020年发电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达到全部发电量9%以上的发展目标
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各发电企业在自我开发建设非水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证书交易完成企业非水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的要求。
二、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明确各省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展最小空间
1.现有弃风弃光条件下
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主要是指弃风弃光状况维持现状不变),暂不考虑跨区域输送电的影响,以2015年各省发电量代替用电量,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各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用量比重与文件规定的缺口,缺口大小反映了“十三五”各省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小空间,如表2。
表2.各省“十三五”期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
数据来源:中电联《2015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