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是清洁低碳能源的发展方向。我国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这一比重仅为12%。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近日接受记者的专访,详解目标引导制度。
解决弃风弃光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
问:目标引导制度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位,光伏发电装机量去年底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尤其是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消费量比重还不高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缺乏针对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够重视,没有全面树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在开发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能源发展观念尚未转变,首先考虑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发展,仅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次要的补充能源。由于煤价低,不少发电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煤电项目,以追求短期的利润目标。在利用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未得到落实,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潜力未充分挖掘,导致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偏低。
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我们按照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条件和电力市场消纳条件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这一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个行政区域。《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迫切需要。
建立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考核机制
问:《指导意见》具体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答:《指导意见》的出台给可再生能源发展释放正面信号,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层面进一步凝聚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理顺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类型的发展关系。
其一,《指导意见》提出的开发利用目标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而不是单纯的装机目标,这意味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能源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从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和速度逐步转变为重视提高利用水平,行业管理重点由开发建设管理转移到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并重。
其二,《指导意见》将指导各地区科学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促进各省级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在系统规划、并网消纳、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
其三,《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完成的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