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这犹如一场及时雨,让陷入弃风弃光桎梏中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欢呼雀跃。《办法》出台有何现实意义,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又有何影响?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办法》的起草人之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易跃春。
记者: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水电装机3.19亿千瓦,风电装机1.28亿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43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比重从2010年的25%提高到33%,但弃风弃光弃水问题也在近年来日益凸显。《办法》的发布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哪些重要意义?
易跃春:弃风弃光等现象的存在,使可再生能源企业赢利能力变差。其实在我国三北地区,风电、部分光伏项目已经具备了电价下调的条件,对补贴的需求理论上可以减少,但弃风弃光使可再生能源企业取得的这些进步没有体现出来。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办法》的出台也是化解目前弃风弃光矛盾、缓解可再生能源补贴不足等现实问题的有效手段。
出现弃风弃光现象跟我国整体的能源需求放缓、装机相对过剩也有关系,这从近10年来火电小时数从6000多小时降到4000多小时可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新能源、火电、水电都要抢占发电空间,竞争激烈。《办法》出台,表明国家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已形成共识,下一步关键看政策的执行力度,能不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下去,需要相关机构落实好。
《办法》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对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企业签订优先发电合同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发生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电网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保留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相关情况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明确后,需要有手段来支撑。电力交易机构必须把交易记录完整的保存下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和落实。电力交易机构要把建议拿出来,有关机构要建立起完整的监管机制、考核机制。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提出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但如果没有具体的、明确的配套政策,落实起来就会有限。《办法》是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和电改精神的重要配套文件。
记者:和去年12月底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做了哪些方面的改进?
易跃春:首先是在一些条款上,正式文件对征求意见稿中表述模糊的条款进行了具体阐述。比如弃风电量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保障小时数以内的部分如何合理的界定和测算。在正式文件中,对历史上存在弃风限电的地区,设定保障小时数,对不存在弃风弃光现象的省份不设定保障小时数。今后将根据各个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情况,清晰界定具体的保障小时数。
其次是在具体的保障小时数认定中有了详细的认定方式,这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详细的表述。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有关部门也对这一部分进行了具体的明确。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有些原则性的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后,使这些原则性的意见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保障小时数是各地最为关心的重要信息,在保障小时数的界定中,我们主要是把握了哪些标准和原则?
易跃春:界定各地的发电小时数是综合分析各地项目已建和运行情况,同时综合考虑各地的资源条件和建设条件。资源条件就是看发电量,开发建设条件主要看成本,根据成本来核定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该发多少小时和什么标准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