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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规划[2016]89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1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能源局



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利用。建设配套调峰电站,提高电网接入消纳能力。开展风电供暖、制氢等示范工程建设。探索风电、光伏就地消纳利用商业新模式。统筹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行业发展突出问题。探索试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管理机制。

四、加快清洁化低碳化进程,建设绿色发展新生态

(十)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积极发展水电。加快推进西南水电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白鹤滩、叶巴滩、卡拉等重点水电项目核准开工,积极推进怒江水电开发。做好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前期研究论证与规划。

稳步发展风电。推动“三北”地区风电健康发展,鼓励东中部和南部地区风电加快发展。推进准东、锡盟、晋北、张家口三期新能源发电基地规划建设,提高新能源发电外送电量比重。研究解决制约海上风电发展的技术瓶颈和体制障碍,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持续发展。

安全发展核电。继续推进AP1000依托项目建设,抓紧开工大型先进压水堆CAP1400示范工程,适时启动后续沿海AP1000新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小堆示范工程。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高温气冷堆、华龙一号等示范工程顺利建设。保护和论证一批条件优越的核电厂址,稳妥推进新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核电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在运在建机组安全可控。

大力发展太阳能。扩大光伏发电“领跑者”基地建设规模。继续推进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探索太阳能热发电新技术和新模式。统筹做好太阳能发电项目与配套电网建设衔接。

积极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加快生物天然气开发利用,推进50个生物天然气示范县建设。推动建立燃料乙醇扶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扩大燃料乙醇生产消费。推动地热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在京津冀等北方城镇地区推广中深层地热能集中供暖。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应用。推进西藏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建设和中低温地热发电试验。

推动区域能源转型示范。在浙江、四川、宁夏、青海和内蒙古等地区,建设清洁能源战略转型示范省(区)。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新能源示范园区建设,探索建立一批基本依靠清洁能源供能的示范区。推进可再生能源与新城镇、新农村建设融合发展。

(十一)积极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

研究修订《天然气利用政策》。完善交通领域天然气利用技术标准,加强加注站规划建设,积极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交通工具。鼓励发展天然气调峰发电和冷电热三联供。扩大天然气利用替代,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因地制宜替代散烧煤炭,有序发展天然气工业锅炉(窑炉)。推进液化天然气冷能资源综合利用,适度发展天然气工业供热。促进天然气发电与新能源发电融合发展。

(十二)继续实施专项升级改造

实施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十三五”期间,全国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约4.2亿千瓦,节能改造约3.4亿千瓦,预计总投资约1500亿元。2016年,启动一批超低排放改造示范项目和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修订煤电机组能效标准和最低限值标准。开展煤电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评估,推广应用先进成熟技术。

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2016年,东部11省(市)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扎实做好2017年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准备工作。推进普通柴油升级项目。编制出台车用汽、柴油国六标准。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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