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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在未来“配额制”中分得一杯羹?

发表于:2016-03-07 00:00:00     来源:光伏电站技术探讨作者:iSky



三、文件中修订幅度较大的有哪些?


1)配额承担主体

《讨论稿(2012年)》文件中为“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网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正式文件中为:“对本行政区域各级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的供电量(售电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比重指标,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输送和消纳责任,建立确保障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激励机制。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应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生产,国家能源局对权益火电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投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投资和生产情况按年度进行监测评价。”

随着售电公司的大量注册、成立,原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网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目前变更为:“各级电网企业和其它供电主体(含售电企业以及直供电发电企业)”。

原承担发电配额义务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讨论稿(2012年)》的编制说明中明确指出了14家大型大型发电企业企业。)目前变更为“各主要发电投资企业”。范围似乎在变大,但未明确。

2)考核的力度

《讨论稿(2012年)》中,对于“激励措施”进行了明确:“各地区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国家对本地区的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等考核指标体系”。

正式文件中多采用:“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等进行方向性的指导,进行“政策的宏观性、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论述”

3)绿色电力证书

《讨论稿(2012年)》中的证书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上网电量获得相应的绿色电力证书,核算单位为1000千瓦时”。

正式文件中为“国家能源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登记及交易平台,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以及所发电量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的属性证明。”未明确定量的核算单位。

4)电力消纳比重指标

《讨论稿(2012年)》分别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配额义务指标、各省(区、市)电力配额指标分配方案、大型发电集团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进行的要求。

正式文件中为仅对各省(区、市)电力配额指标分配方案进行了要求。

《讨论稿(2012年)》存在重复统计的现象,而正式文件只考虑一个指标,即实现各省对其行政范围内的发售电企业的考核。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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