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概况
广西地处低纬度,属副热带季风气候,不同地区太阳辐射都存在明显的季节变化,呈现长夏短冬,且总辐射和日照时数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广西地区阳光充足,太阳辐射强烈,太阳能资源丰富,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广西总面积23.75万km2,年太阳总辐射为3682.2~5642.8MJ/m2,年日照小时数1169~2219小时。
桂林、柳州、河池三市北部及乐业、凌云、都安、安秀年太阳总辐射为4000MJ/m2以下;田阳、上思、合浦、北海、涠洲岛年太阳总辐射超过4800MJ/m2。总体而言,广西境内年总辐射量分布自北向南递增,河谷平原高于丘陵。
二、电价及补贴政策
1、国家政策
光伏电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以下简称3044号文),全国分为三类标杆上网电价区,各地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布式光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2、广西地方政策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2015】310号),广西自治区对于城镇和农村家庭,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给予财政补贴,其中家庭户补贴4元/瓦,公共设施补贴3元/瓦,但对补助支持规模设置上限,家庭户装规模3千瓦,公共设施总规模600千瓦。
桂林市对纳入计划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全电量给予财政补贴,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对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本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55元/千瓦时)收购。
三、经济性评价
广西省属于太阳能资源一般区域,年满发小时数在1000h左右。
1、光伏电站项目
广西属于Ⅲ类资源区,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8元/kWh。假设项目单位造价为8000元,装机容量10MW,年利用小时数1000小时,依据以上条件测算,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该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7.23%之间,不满足投资要求。当单位造价降低至7600元时,融资前税前收益率达到8.07%,满足投资要求。
2、分布式光伏项目
分布式光伏项目可选择三种模式(国家补贴为20年):如果选择“全额上网”方式,对应的光伏标杆电价为0.95元/kWh;如果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国家给予0.42元/kWh的电价补贴,上网部分按照当地燃煤标杆电价收购;全部“自发自用”,则电价为售电价格、国家电价补贴价格与省级补贴之和。根据广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项目电价采用一般工商业电价:0.9055元/kWh,项目装机容量为1MW,单位造价为8000元。依据以上条件测算,项目融资前税前收益率在8.06%之间,投资回收期在10.1年之间,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需要注意后期工商业电价如果下调对项目收益会造成影响。财务指标情况具体见下表。
表 2:分布式光伏项目财务指标表
四、备案流程
1、光伏电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完善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84号),光伏电站项目申请需进入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在进一步完善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后,经过向市级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业主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时,应该考虑项目是否满足电网送出消纳条件、土地协议、不占基本农田、满足林业部门要求和制定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等条件,经市级改革委初审后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审核通过后纳入自治区光伏电站项目储备库,通过自治区能源局组织项目评优,纳入方案的项目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建设。
2、分布式光伏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4】946号)规定:
1、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分解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进行备案管理。
2、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所依托建筑物及设施的合法性证明;
2)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权属关系证明,非同一主体的,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3、个人利用自有住宅或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按月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4、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对项目建设程序进行简化,免除发电业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支持性文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免除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社会风险评估手续。
1)利用建筑屋面的;
2)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不须动土,不改变地形地貌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2015】310号规定,城镇家庭、农村家庭和大型公共设施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的具体要求如下:
1、城镇家庭申报。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市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供电部门和光伏企业上门踩点确认屋顶条件后,集中将符合条件的家庭资料报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最终选择500户左右家庭开展示范。
2、农村家庭申报。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重点选择3个县,每个县选取集中连片的150-200户家庭开展示范。申报项目以县为单位打捆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说明拟列入示范工程的项目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模式、所属供电管网、电网接入条件、资金筹措方案等。
3、大型公共设施申报。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公共设施屋顶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运营模式、电网接入条件、资金筹措方案等。入选项目按照20MW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在所在市办理项目备案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