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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有望调解 股民索赔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表于:2016-03-03    

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重大进展。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处获悉,初步统计,全国已有两百余股民起诉海润光伏,索赔金额将近四千万元。目前,海润光伏已提出明确调解意见,有望年内调解赔付。

去年,海润光伏“高送转”一事,在资本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2015年1月22日,海润光伏公布“10转20”高送转预案,预案发布前后,公司股价出现了连续拉升。不过紧接着,海润便发布了8亿元的预亏年报,而更让市场哗然的是,公司三大股东随后集体减持逾20亿元。

2015年10月23日,海润光伏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证监局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杨怀进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向南京中院起诉海润光伏索赔。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起诉原告人数约200人,索赔金额约四千万元。

不过据厉律师分析,截至2015年3月31日,海润光伏股东人数12.7万人,目前已经起诉人数不足当时股东总人数的千分之二。

对此,厉律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及时参与,切勿错过索赔机会。海润的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并在2015年2月1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上述索赔条件者,如果在2015年3月5日后继续持有股票,即便当前账户有盈余,也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7.81元/股的差额损失等。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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