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时间:2016-02-01 09:54:05

机关各有关部门,各镇(处)、昌东高校建设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关于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和提升我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应用规模,加快低碳园区的建设进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布局、强化引导、先易后难、有序实施的原则,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区内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推进区域内屋顶面积相对较大、屋顶承载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产业孵化园、重点用能单位、企业(居民小区)等建筑屋顶以及偏远荒坡、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到2017年,全区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30兆瓦以上。

二、建设原则

(一)全面推动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鼓励现有工业厂房、办公楼宇、大型商场等屋顶所有者,安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鼓励现有居民住宅、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等集中连片的地方,推广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办公用房、学校、医院、产业孵化等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

(二)积极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新建建筑物(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等)不再规划新建彩钢板屋顶(除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必须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并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按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

(三)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平台公司新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学校、医院、写字楼、标准厂房等建筑,符合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要求的,必须同步规划设计光伏发电系统,如自行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则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纳入工程总概算,工程建设竣工后立即启动系统的建设。如不自行投资的,原则上应积极提供屋顶租赁,由光伏发电投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且租期应在20年以上。

(四)对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1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在新上项目时,其新建屋顶原则上必须实施光伏发电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帮助企业(居民)申报国家、省、市政策。其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按照全电价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度电0.42元,补贴期限为2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光伏发电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2元补贴,补贴期20年;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促进南昌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94号)精神,对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的按发电量每度电给予0.15元补贴,补贴期5年。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千家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5〕30号),对居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补助标准暂定为3元/瓦,每户不超过5千瓦。

(二)实行项目建设投资补助。在高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补贴,补贴标准为0.8元/瓦(全区补贴总额不超过30兆瓦,以竣工验收先后时间为准)。

(三)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提供屋顶资源的企业且租期在20年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装机容量2万元/兆瓦进行奖励(不足1兆瓦的按1兆瓦计算,低于300千瓦的不予奖励)。

(四)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为光伏发电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四、其他

(一)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南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yuyao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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