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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项目将通过信息化管理方式接受能源局的监管

发表于:2016-01-28 00:00:00     来源:能源情报作者:张旭东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规划,经科学论证和权威机构评审后,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一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基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为保证基地项目的规模经济性,并为促进技术进步留足空间,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议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上,至少不小于5万千瓦。

竞争性配置项目的基本要求。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制定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未制定竞争性配置办法的省(区、市),国家能源局不予下达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的竞争要素。各地区制定的竞争性配置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企业技术和投资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综合利用、对地方经济转型贡献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配置项目方式,如公开招投标、竞争性比选等,均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上网电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竞争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不得设置限制外地区企业参与的条件,对本地、外地企业不得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条件;在竞争配置光伏电站项目时,不得向光伏发电投资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不得采取收费出让项目的“拍卖”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业摊派费用的额外竞争条件。

这条禁止保护和不正当收费的条款在此前治理路条炒卖的文件中,也有提及。不过具体执行中,差异很大。光伏离开补贴,经济性还是较差,在争夺补贴资格、圈占优质资源的过程中,企业还是先到先得,争先恐后,只要在能承受的范围内,都愿意支付费用获得项目。

地方政府为了当地发展,在光伏电站批复过程中还顺遍提出一些当地建厂,以及优惠当地企业的做法。各地都觉得是正常动作,这个不加区别,不知道如何落地。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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