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光伏风电基地规划应从安全优质经济各方面系统解决受电端、送电端、输电路径等问题,充分发掘本区域的消纳能力,在本区域风电电量富余后,以网对网形式外送,并明确风电送出比例,确保新能源电力建得成,送得出,发得好,整个链条经济可行。规划一经确定,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执行谁承诺,谁负责,谁买单的原则。所有先进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补偿机制,龙源公司在加拿大运行的风电项目已经有电网补偿限电损失的实例。
②电网要加强系统随机性技术研究,提高系统消纳能力
当前电网一味强调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随机性给调度带来了困难,却没有主动适应光伏风电的快速增长节奏,提高系统随机性的分析研究,这是电网调度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规范上的缺失,也直接导致弃光弃风限电成为“家常便饭”。从统计特性看,风电以及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出力是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统一体,在传统的电力系统中,电源、线路、负荷等一切电力系统元件的工作状态,事实上也都是确定性和随机性的对立统一。电力系统作为目前最大规模的复杂系统,对此有一套成熟合理的平衡取舍原则,我们都知道,其实在整个电力系统中,负荷也存在非常高的随机性,电网公司也没有像对待风电一样把负荷当作100%的随机因素进行处理。
当前的主要电力生产消费大国,电源结构、电网特性各有不同,如法国核电容量占60%,英国是只有5400万千瓦负荷的准独立电网,其面临的电力电量平衡工作更为困难,但直至目前,在其风电、光电平均电量占比数倍于中国的情况下,仍能够做到几乎没有限电。这些国家的电网运行机构,均深入研究并结合自身市场规则,充分利用了新能源出力特性的统计规律,也用事实证明了,即使不依赖储能等未来的技术突破,也能实现可观的新能源替代。因此,只要电网真正把消纳可再生能源作为基本经营目标,就能调动其优势专业资源和跨区域统筹能力,提升光伏风电调度技术水平,实现15%以上的光伏及风电电量占比而鲜有限电是完全可以期待的。而且随着能源电力系统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光伏风电电量占比还会有更大的提升。
③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增加新能源电量占比
《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保障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大法,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任何情况下都应严格执行。迫于压力,光伏风电企业会承诺由自身来承担限电的损失,造成当前限电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光伏风电企业有法难依、有关部门执法无凭。其实,任何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光伏风电企业只要摒弃之前恶性竞争的做法,拿起法律武器,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就能依法合规健康发展。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为保证光伏风电全额收购,从国家节能减排大局角度,火电必须从发电主体向容量主体转变,从主力电源向调峰电源转变。无论电源规划还是实际运行,都要充分考虑火电为光伏风电调峰问题,同时,要建立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的机制,供热机组也应严格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审批,在满足供热能力的条件下,供热机组也要为光伏风电调峰。
只有有关各方都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依法合规进行行政管理和开发运行,才能理顺整个发展环境,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目标的实现。
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思考
①节能减排是国家战略,要真行动真减排
节能减排是人类的共同事业,是中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我们要发挥新能源替代能源的主力作用,还有很多困难,需要社会各方付出更大的努力,牺牲部分眼前利益。社会各方要积极舆论引导,强化提高新能源电量在节能减排的重要地位,政府要建立有别于单方面追求GDP发展和考核的绿色发展体系和绿色考核等机制,以安全、绿色、优质、经济为目标,落实真行动、真减排。
②建立并保持可再生能源稳定、守信的投资政策环境
按照“十三五”规划愿景,未来五年风电和光伏增长1.3亿千瓦和1亿千瓦,总投资2万亿元。如此庞大的投资必然需要引入各种所有制投资形式,其中包括国际资本等。要坚定他们的投资信心,需要国家建立一个稳定、长久、守信的政策环境。通常我们把不稳定国家市场当做高风险市场,把发达国家市场认为是低风险市场,就是因为其在政策、法律的信用上有巨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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