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5日
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
为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等发展条件,统筹安排好年度计划指标,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保护好光伏投资主体的积极性,保障光伏电站有序健康发展,现就光伏电站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建设主体选择标准
(一)拥有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具备丰富光伏电站开发经验、资产规模达到50亿元的企业。有能力根据光伏园区规划,一次建设园区电网、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产业项目(除能源及产能过剩项目)投资须达到30亿元以上。具体配套产业如下:
配套产业分类表
(二)参与自治区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光伏扶贫项目规模及推进情况,配套一定规模光伏电站资源。
(三)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自治区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捐款用于光伏园区项目所在地民生改善。光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及光伏电站资源配套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二、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标准
(一)行业技术。
新建光伏电站使用的电池组件,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领跑者”计划标准选取。多晶硅电池组件、单晶硅电池组件、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衰减率等指标必须符合规定。
电池组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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