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14〕31号 《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黄石市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1-06 23:59:59
黄政办发〔2014〕31号

《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便项目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实施补贴

第一条 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 补贴来源

(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第四条 补贴办理

(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



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4、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且必须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

2、黄石城区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和市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办理。

3、项目业主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2)后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第五条 光伏项目补贴办理时间为每年两次,分别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补贴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第七条 2015年12月31(含)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批示办理,以后按细则和政府批示办理。第八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当年6月份以前并网的项目于当年6月份办理;7月份至12月份之间并网的项目于当年12月份办理,每年并网项目办理补贴以此类推。

第九条 补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市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发改委统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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