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财政税收政策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进行主动干预的指导原则。适宜的政策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一个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任何一项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都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
这需要决策者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政策本身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干预的范围,只有结合当前产业发展情况,因地制宜,才能使得财政税收政策的实施真正达到所预期的效果。
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至今,有其独特的产业发展情况。目前,在如何通过财政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问题上,决策者要细化财政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争取对症下药。
财政税收政策着眼点应集中在光伏产业的协调发展上,以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太阳能可替代性为主要目标,着力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市场,真正做到太阳能用之于民。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性较高的环节一直是我国光伏产业的弱势,诸如多晶硅生产技术、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设备的应用等。
国家可以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统筹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对该产业发展的短板和技术薄弱点进行深入探讨研究,争取在技术上有所突破,从而均衡产业链整体发展,提高国内光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光伏产业发展最终目的是将太阳能转变为电能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我国的光伏产业己经度过发展初期进入调整期,结构性失调问题严重,因此,财政税收政策应专注于最终消费市场的打开,而不仅仅是限于光伏项目的前期补贴。
另外,太阳能由于其自身的间歇性和随机性导致光伏并网问题尚未克服,强制并网给电力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决策者应考虑给予光伏产业的相关利益方一定的补偿,鼓励电网及传统发电企业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积极接纳太阳能光伏发电。
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的财税政策建议
1.1、增加对产业链两端企业的税收优惠
目前,国内的光伏产业结构失调较为严重,产业链中游发展过剩,而其上游和下游是产业发展的短板。因此,应加大对产业链两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可从所得税和增值税两方面入手。
所得税是对国内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进行征收的。除前文所述的所得税优惠之外,我国并没有专门为光伏产业上下游企业制定较为细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光伏产业仍然处于成长期,根据产业结构失调的现状应逐步细化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着力对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施行一定的优惠政策。随着技术的进步和规模的扩张,未来多晶硅提纯和光伏发电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几年内对上游原材料生产企业和下游光伏发电企业或个人实行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促进光伏产业的协调发展。
首先,应当明确原材料生产企业和光伏发电企业所得税可抵扣的项目,诸如研发费用、专业人员培训费用等,允许税前进行扣除,同时,允许企业对有关产品设备的折旧采取灵活的方式;其次,鉴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回收期较长,可适当延长光伏电力能源项目的亏损弥补年限,减轻企业在项目投产初期的成本压力;最后,建议将国家财政直接给予的补贴资金不计入收入,而考虑计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