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5]2236号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5-11-24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

(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二)各地区优选确定燃煤电站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总量控制目标、《关于推进大型煤电外送基地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4〕243号)分别开展自用燃煤电站规划项目(含自备电站)和外送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优选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优选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意见通报有关方面或实施公告。

(三)及时修订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需求变化、电源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进度、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度,加强分地区电力电量供需平衡衔接,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组织衔接修订各地区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

(四)滚动调整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为保障电力规划有效实施,确保电力电量平衡和电力供应安全,燃煤电站项目纳入规划后,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入次年该地区总量控制目标。

(五)适时调整电网规划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滚动调整规划。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调整。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内容。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形成各省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定期跟踪,以方便宏观管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拟作优化调整,且不涉及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布局等重要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组织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燃煤电站建成投产前,不允许控股投资方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项目转让。

二、做好项目优选工作

(七)高度重视优选工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燃煤电站项目(含外送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民主化,未经优选的燃煤电站项目不得纳入规划。

(八)公开制定优选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对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煤源及运输、机组选型、机组可用率、机组调峰能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技术创新等因素,制定印发和公开本地区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办法(含优选流程、评选标准等,下同),并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九)严格开展优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据制定的优选办法组织开展项目优选工作,优选前及时将优选办法、时间和要求告知相关单位,优选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并主动邀请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优选后及时将评选结果(含项目排序、采用评分制的项目得分等)告知项目单位。备选项目所提材料内容深度应达到《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等行业标准要求。

(十)履行社会公示程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优选后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对社会公示中出现重大争议的项目,要组织开展深入论证,必要时进行调整。公示后拟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三、依法依规承接核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新的核准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等有关要求对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进行核准。核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简化电力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并公开电力项目核准工作规则、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实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并公开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按权限履行核准工作。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燃气电站(分布式除外)、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宜由省级政府履行核准,对确需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规划指导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放而不乱”。

(十三)及时上报核准信息。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燃煤电站、燃气电站、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月汇总后报送。同时,应充分利用发改系统项目信息联动机制,切实做到核准信息的在线、及时、准确、共享。

四、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深化全过程监管

(十四)建立健全电力规划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清晰的电力规划体系。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电力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五年电力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监管等相关要求。

(十五)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督优选过程,不参与项目优选决策。国家能源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则上按优选排序进行削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建设条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规划调整。

(十六)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设计。电网项目业主须优化工程方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深度要达到《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火电项目在纳入规划后,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工作深度要达到《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项目用能、用地、用水、用材、环保排放等指标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相关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工作自行委托评审。

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组织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十七)落实好外部建设条件。项目业主应及时落实项目用地、用煤、用水、铁路接轨、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为火电规划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电网服务,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相关工作,保证电源送出工程同步建设,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进度。

(十八)依法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取齐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文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建设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点地区燃煤火电项目开工前,要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有关要求。

(十九)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拆迁安置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开展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单位超规划和核准要求擅自增容行为加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核准意见确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许可容量。

(二十)加强政府协调服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工作,提高协调和服务水平。对纳入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明显迟缓时,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做好项目服务工作。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同步建设,满足电源送出要求。按月将已纳入规划、核准在建电力项目的前期、投资与建设进度等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十一)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电力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核先建行为,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对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二十二)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以及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布。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发生异常项目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警告,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限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强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重点从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方面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监管国家相关电力规划、政策、标准和其它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对于问题严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约谈责任方,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十四)总结深化简政放权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对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的承接情况、存在问题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探索创新市场化的火电项目开发和投资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0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

(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二)各地区优选确定燃煤电站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总量控制目标、《关于推进大型煤电外送基地科学开发的指导意见》(国能电力〔2014〕243号)分别开展自用燃煤电站规划项目(含自备电站)和外送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优选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优选工作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意见通报有关方面或实施公告。

(三)及时修订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结合电力需求变化、电源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进度、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度,加强分地区电力电量供需平衡衔接,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组织衔接修订各地区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

(四)滚动调整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为保障电力规划有效实施,确保电力电量平衡和电力供应安全,燃煤电站项目纳入规划后,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入次年该地区总量控制目标。

(五)适时调整电网规划项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滚动调整规划。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调整。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内容。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形成各省项目库,对项目库进行定期跟踪,以方便宏观管理。已纳入国家规划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内容拟作优化调整,且不涉及总量控制目标、规划布局等重要事项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组织调整,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燃煤电站建成投产前,不允许控股投资方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项目转让。

二、做好项目优选工作

(七)高度重视优选工作。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燃煤电站项目(含外送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程序推进项目决策的科学化、透明化、民主化,未经优选的燃煤电站项目不得纳入规划。

(八)公开制定优选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综合考虑规划布局、对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煤源及运输、机组选型、机组可用率、机组调峰能力、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技术创新等因素,制定印发和公开本地区燃煤电站项目优选办法(含优选流程、评选标准等,下同),并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九)严格开展优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据制定的优选办法组织开展项目优选工作,优选前及时将优选办法、时间和要求告知相关单位,优选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选并主动邀请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优选后及时将评选结果(含项目排序、采用评分制的项目得分等)告知项目单位。备选项目所提材料内容深度应达到《火力发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等行业标准要求。

(十)履行社会公示程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优选后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基本信息)。对社会公示中出现重大争议的项目,要组织开展深入论证,必要时进行调整。公示后拟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

三、依法依规承接核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新的核准制度。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等有关要求对纳入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进行核准。核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简化电力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并公开电力项目核准工作规则、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实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并公开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按权限履行核准工作。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燃气电站(分布式除外)、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宜由省级政府履行核准,对确需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强规划指导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放而不乱”。

(十三)及时上报核准信息。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将燃煤电站、燃气电站、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抄送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地市级及以下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月汇总后报送。同时,应充分利用发改系统项目信息联动机制,切实做到核准信息的在线、及时、准确、共享。

四、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深化全过程监管

(十四)建立健全电力规划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快构建科学合理、权责清晰的电力规划体系。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电力规划管理办法,明确国家五年电力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评估、调整、监管等相关要求。

(十五)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督优选过程,不参与项目优选决策。国家能源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则上按优选排序进行削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建设条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规划调整。

(十六)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设计。电网项目业主须优化工程方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深度要达到《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火电项目在纳入规划后,项目业主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工作深度要达到《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项目用能、用地、用水、用材、环保排放等指标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相关项目业主可根据需要对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工作自行委托评审。

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组织修订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十七)落实好外部建设条件。项目业主应及时落实项目用地、用煤、用水、铁路接轨、电网接入等外部建设条件。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为火电规划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电网服务,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相关工作,保证电源送出工程同步建设,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进度。

(十八)依法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取齐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文件后开工建设,并将项目建设信息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重点地区燃煤火电项目开工前,要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量(减量)替代有关要求。

(十九)加强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拆迁安置等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建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开展工程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单位超规划和核准要求擅自增容行为加强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核准意见确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许可容量。

(二十)加强政府协调服务。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工作,提高协调和服务水平。对纳入规划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明显迟缓时,要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做好项目服务工作。督促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同步建设,满足电源送出要求。按月将已纳入规划、核准在建电力项目的前期、投资与建设进度等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十一)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电力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充分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核先建行为,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对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二十二)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以及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布。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对发生异常项目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警告,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限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强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重点从总量控制目标、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方面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监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监管国家相关电力规划、政策、标准和其它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对于问题严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约谈责任方,必要时予以通报。

(二十四)总结深化简政放权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对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的承接情况、存在问题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探索创新市场化的火电项目开发和投资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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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官网更新信息显示,应华泉已出任该办党组书记、监管专员。应华泉,1972年11月出生,浙江永康人,汉族,中共党员,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此次任命标志着其正式履新国家能源局在福建省的派出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作为国家能源局垂直管理的区域性监管单位,福建监管办承担着辖区内电力、油气、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规划落实、市场监督、安全监管及行政执法等职责。应华泉的到任,将负责统筹协调福建全省能源监管工作,推动能源政策落地与行业规范发展。该人事调整属国家能源局系统内正常干部任命,体现了对区域能源监管力量的持续加强。

新闻联播|新型电网加快建设 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6-10-29 08:50:57

本文聚焦我国新型电网加速建设的最新进展,展现其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文章围绕“六张网”中的电力基础设施,系统介绍了阿坝至成都东特高压、蒙西—京津冀特高压直流、哈密光热储一体化、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等重大工程,突出其在川渝、京津冀、新疆戈壁及粤港澳大湾区等地输送清洁电能的关键功能。同时指出,以浙江虚拟电厂为代表的数字智慧电网正加快落地,依托AI大模型实现源网荷储协同调节,全国虚拟电厂数量已超530个,2030年最大调节能力有望突破5000万千瓦。整体凸显电网向绿色化、智能化、规模化方向的系统性升级。(198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正式运行的复函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6-10-29 08:50:03

本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复函,正式批准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转入长期稳定运行阶段。文件明确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和南方能源监管局统筹落实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署,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和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前提下,扩大市场交易范围与规模,规范省间送电执行,健全中长期合同履约机制,优化适应新能源特性的市场规则,推动非保障性用户全面直接入市,并强化跨经营区交易衔接,提升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能力。同时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持续完善交易规则、技术平台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批发与零售市场监管,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国家部委将持续提供政策支持与协调指导,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国家电投出售江西智慧能源公司股权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6-10-28 09:11:19

10月26日,国家电投集团浙江电力有限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所持九江聚能综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79%的股权。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注册地为江西九江,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峻。财务数据显示,其2025年实现利润208.75万元,2026年前三季度利润为87.88万元。此次股权转让是国家电投作为央企推进区域能源资产优化布局与综合智慧能源业务结构调整的具体举措,属于其旗下相关资产的公开市场化处置行为。交易以北交所挂牌文件为准,最终受让方及成交结果需待意向投资方摘牌并履行后续程序后方可确定。

透过前三季度全国电力市场交易电量看“变化”:中国经济澎湃发展新动能来源: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6-10-28 08:50:30

本文基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23年前三季度电力市场交易数据,分析当前中国电力市场发展的三大趋势:一是市场活跃度显著提升,全国交易电量达5853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9%,增速同比提高11.7个百分点;二是省内市场建设加速,省内交易电量增长22%;三是绿电市场稳步扩大,绿电交易量达249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1%。文章指出,火电与新能源等多元主体全面入市,现货市场陆续正式运行,跨省跨区交易达13037亿千瓦时、增长9.1%,反映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和市场机制日趋完善。专家认为,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正增强价格信号灵敏性,有利于促进风光资源富集区电力向东部负荷中心流动,支撑新能源高效消纳。(199字)

国家能源集团河南电力焦作公司厂区二期光伏项目取得河南公司投资决策批复来源:豫电视角 发布时间:2026-10-27 15:36:17

国家能源集团河南电力焦作公司厂区二期光伏项目于10月23日获得河南公司投资决策批复。该项目依托厂区现有空间资源,在检修车间、封闭库房等约20栋建筑屋顶及停车场、道路沿线等闲置场地建设总装机容量2.82555兆瓦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采用“自发自用”模式,所发电量全部接入厂用电系统,实现就地消纳。项目投运后,预计年均发电约297.85万千瓦时,年节约标准煤893.55吨,有助于降低厂区用电能耗、优化能源结构。作为落实“双碳”目标和推进绿色转型的重要实践,项目后续将加快开展初步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建设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力争早日建成并网,助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19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