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分布式光伏屋顶电费纠纷宣判

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8:26:59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案分布式光伏屋顶电费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显示:“支持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电能购销合同》收益权的的主张”。据悉,这对全国大量开展的分布式光伏开发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意义。

案件回放

2013年6月份,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新能源)与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恒信新能源利用瑞星化纤的厂房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并为瑞星化纤及其他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由瑞星化纤按约定支付电费。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25年。

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浙发改能源(2013)769号文件,核准了恒信新能源开发的金华市浦江县8.67MW太阳能光伏发电集中示范项目。

世纪新能源网记者了解,2014年8月份恒信新能源8.67MW光伏项目成功并网,为其瑞星化纤提供清洁电力,但截至2015年5月6日恒信新能源已向瑞星化纤供应电能计105995.25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瑞星化纤至今分文未付。

2015年6月4日恒信新能源将向瑞星化纤提出起诉。要求瑞星化纤支付电费105995.25元,并支付违约金约6339元。

瑞星化纤辩护

1、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有收取电费的权利。事实上也是只有电力部门才有收取电费的权利。恒信新能源有权收取的是节能费用,不能收取电费。

2、诉讼请求中的费用数额没有得到瑞星化纤的认可,无法确认该费用的真实性。

3、按照合同第一部分9.1.2的规定,瑞星化纤在接到恒信新能源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瑞星化纤至今没有收到恒信新能源的通知(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

4、撇开以上三项,即假设恒信新能源有权收取电费的权利,假设数额正确,假设瑞星化纤收到过通知,也因瑞星化纤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有权拒接支付。瑞星化纤的主要违约行为:

(1)没有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2)没有负责光伏电设备故障排查、维修、保障设备运行的稳定性;

(3)在施工时没有确保房屋屋顶设别的完好。造成有一组设备已完全停止运行,屋顶大面积漏水的后果。并提供了屋顶破坏的照片。

(4)恒信新能源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法人,即浙江浦江恒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信能源与恒信公司完全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一资产。目前,恒信公司尚欠被瑞星化纤租地款和借款近400万元,根据公司的人格混同和人格否定理论,瑞星化纤有权抵销。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恒信新能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过法院审理,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瑞星化纤提交与恒信新能源的欠款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认证。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恒信新能源与被告瑞星化纤签订的《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屋顶光伏电站屋顶使用与电能购销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被告浙江瑞星化纤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费105995.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03.73元(分别按发票金额、签收发票日期延后15天、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后另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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