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认证〔2015〕60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来源:国家认监委发布时间:2015-10-20 23:59:59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各成员: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经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关于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认证联[2014]10号)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及时跟踪和解决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共同组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为发展和完善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来自以下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标准化技术组织、科研机构;

(二)行业协会、学会;

(三)认证机构、检测机构;

(四)生产企业;

(五)用户代表;

(六)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活动,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和委员15-18人。秘书处设在国家认监委。

主任委员由检测认证行业权威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 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4年。

第六条 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参加技术委员会承担相关工作的,所在单位可提请重新推荐人员,并经秘书处批准后更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出国家光伏产品认证实施机构的技术能力要求建议;

(二)提出实施国家光伏产品认证的具体产品范围和相应的认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光伏产品检测认证调研,研究提出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议;

(四)组织进行光伏产品检测能力比对;

(五)研究解决光伏产品应用和检测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六)收集国内外光伏产品相关的标准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信息,对我国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及采信工作提出建议;

(七)推进我国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

(八)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领导全体成员履行技术委员会职责,对技术委员会工作完成情况负责,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负责技术委员会与国家认监委、国家能源局之间的联系。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信息通报,收集各成员提出的问题、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各项活动,主动收集、思考与技术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信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各成员的义务与权利:

(一)对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工作相关事项的提议权、附议权、审查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所在单位名义,优先承担或参与光伏产品认证技术规范、认证测试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或其他相关技术活动;所在单位应支持各成员在技术委员会中承担的工作。

(三)技术委员会成员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为依据,遵守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及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技术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内,2位主任委员按年度轮流牵头技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活动采取会议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但可对会议文件提出书面意见,并在会议召开前送达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该书面意见可视为出席会议;累计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自愿退出技术委员会。

对于需要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或提出见解的事项,未按要求的时间返回意见者视为同意或无见解;任何成员累计两次不返回意见的,视为自愿退出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各成员均可向秘书处就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建议。

秘书处接到建议后,应及时报告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视情况以召开研讨会或文件审查的形式组织讨论,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听取相关方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实施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委员会在审议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形成技术决议。如需表决,必须取得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认为审查通过。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家认监委批准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认监委

2015年9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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