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5-08-31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节能监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 能监察效能,促进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节能监察 机构或授权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在本 行政区域内开展节能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监察概念)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 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 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节能监察机构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 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授权、委 托和指导下,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原则)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 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机构主要工作)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 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 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 政执法单位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监 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 工作。

第八条(机构要求)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 器、设备和执法车辆,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分析、检测和合理 用能评估等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车辆应当喷涂全国统一的节能监察执法标识。

第九条(人员要求)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 并具备满足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监察经费)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 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内容) 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 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二)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营运车 船燃料消耗量限值、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 准的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五)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六)执行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 制度的情况。

(九)执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的情况;

(十)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控制情况;

(十一)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的情况;

(十二)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 审计的情况;

(十三)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 注能源效率标识的情况;

(十四)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 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五)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 察的事项。

第四章 节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监察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并抄送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监察方式)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 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 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 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书面监察程序)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 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 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符合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的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 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现场监察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 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6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现场监察程序)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 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 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 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 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 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 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八条(监察措施)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 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 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 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 7 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结果处理) 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 用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 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直接予以处罚的除外;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 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 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 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条(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 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 实。

第二十一条(整改期限及要求)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 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 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 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案件移交) 对被监察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节能监察机构无处罚权限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处罚权限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的义务和权利) 被监察单位应当 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 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第二十四条(救济途径)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 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 机构申请复核。

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 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书面告知申 请单位。

被监察单位申请复核期间,限期整改通知书不停止执行,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监察单位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重复监察)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 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督促被监察单位整改落 实、受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六条(回避制度)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 9 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 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整改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 监察单位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又没 有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处罚统一性) 对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 外的其他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节能法律、 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监察人员违规处理)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 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08/31/185445.html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09:42:40

12月1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有效期为5年。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相关行为进行监管。

国家气候专家委副主任王毅:“双碳”是系统工程,必须转变发展方式来源:零碳时代NetZeroAge 发布时间:2025-12-04 11:57:18

在这个关键节点,中国及时更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仅展现了大国担当,也更因为“双碳”行动是中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发展模式转变的核心是能源系统转型,中国是全球首个尝试依靠非化石能源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大国,这将为全球发展中国家转型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的挑战,绿色低碳发展是全球共同趋势,需要各个国家合作努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0-13 13:54:34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9月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 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5-09-12 15:12:57

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国家发展改革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各行业各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发展提出指导意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来源:《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2025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5-08-18 10:54:11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永恒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然是生命之母”“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设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倡导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能耗刚性要求!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25-07-25 14:44: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署名文章《扎实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多维度部署相关工作,其中能源领域的举措尤为亮眼。

晶澳科技出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形势座谈会来源:晶澳科技 发布时间:2025-07-15 13:54:06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郑栅洁深入河北省雄安新区、石家庄市及灵寿县展开密集调研,并于石家庄主持召开经济形势专题座谈会。本次会议旨在听取上半年经济形势研判、“十五五”规划编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袁达,湖北、辽宁、江苏、陕西、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出席本次会议,晶澳科技执行总裁杨爱青等企业代表参会并发言。

竞争加剧盈利承压,钧达股份2025H1预亏2-3亿元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07-14 16:34:00

7月14日,钧达股份(SZ:002865)发布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3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1.66亿元;预计实现归母扣非净利润4-5亿元,去年同期为亏损3.90亿元;预计实现基本每股收益为亏损0.

海南“136号文”:机制电价竞价上限0.4298元/千瓦时,增量陆上风光项目执行12年!(征求意见)来源:光伏头条 发布时间:2025-07-11 11:49:43

光伏头条获悉,7月10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关于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宁夏中卫废止282MW新能源项目来源:光伏們 发布时间:2025-07-11 10:39:09

7月9日,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卫市清理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新能源项目公示》。

6月政策速览 | 省级分布式光伏管理新政加速出台,支持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来源:正泰安能 发布时间:2025-07-11 10:24:45

6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聚焦新型电力系统有关前沿方向,依托典型项目开展单一方向试点,依托典型城市开展多方向综合试点,探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技术、新模式,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取得突破。坚持重点突破,先期围绕构网型技术、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智能微电网、算力与电力协同、虚拟电厂、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外送、新一代煤电等七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