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宁东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公司:
近年来,我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迅猛,装机规模不断扩大,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部分地方将新能源项目布局在引黄灌区的城镇周边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出现了用地面积过大、挤占耕地后备资源等问题,给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
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的选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布局建设,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新能源产业的规划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核心区及核心区边界之外2公里范围之内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引黄灌区农业发展用地区、扬黄灌溉受水区农业发展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资源后备区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二、禁止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重点做好土地流转中的服务引导、风险防控、用途管制,既要落实好中央政策要求,也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制流转,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非农化”问题,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
要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对利用设施农业用地发展渔光互补、农业科技大棚、畜牧业大棚光伏电站的,必须在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年度指导规模或纳入《宁夏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前提下,由光伏电站项目单位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设施农业大棚、其他农业设施或鱼塘租赁使用合同建设光伏电站,但原设施农业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不变。鼓励在沙漠、荒滩等未利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发展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