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并网,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需重新备案。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企业提供集中登记备案服务。
(二)配套电量补贴。在长注册企业投资新建并于2014年至2020年期间建成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量,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和省度电补贴外,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为5年,补贴资金在“市分布式能源专项”中列支。鼓励各区县(市)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安排补贴资金。
(三)落实财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电价补贴效益的最大化。
(四)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大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用发展。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光伏产业领域,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合政策,引导资金等优质要素向光伏产业聚集。
(五)优先给予表彰。对已实施光伏发电,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单位,在开展市级“节能示范单位”“两型示范创建”等活动中优先推荐,积极推介其参加国家级及省级示范创建活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