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于小明在任省发改委能源处处长、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期间,工作失职,致使分管的项目未批先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无法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其中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于小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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